1樓:大東豆爸
證人一般很難把控的,按照目前的證據規則,證人不到庭接受詢問,證人證言法官也可以不採信的。
2樓:
證人的書面證據可以作證,但是證據證明力度沒有證人當庭作證大,如果綜合全案,書面證據能讓法官充分相信,那麼也是很有用的!
3樓:36的腳呼你
原告無憑無據被告人的證人不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可以作證嗎,只要有書面材料作證也是可以的,但必須是真實的
證人不到庭,證人書面證言能做證據嗎?
4樓:大超love雪子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並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邢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樓:牧朵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根據法律規定允許瞭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證言的權利。但證人一旦選擇提供證言,則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因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
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的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這裡所指的視聽資料應當是證人作證的音像資料。
所謂「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丙不能出庭作證須符合上述情形即可。
參考
6樓:暨運凱
民訴中法官這麼做是合法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提供的書面證言不作為定案依據。刑訴中不出庭時的庭前證言有可能採納
7樓:遠端法律諮詢
《民訴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表明向法院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訴法》第七十條關於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的規定,實際上存在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後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這兩個前提在程式上保證了人民法院與證人的直接接觸,以便驗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要求,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人不出庭,寫的書面證詞有效嗎?
8樓:微光霸氣
出庭作證是公民的義務,有需要的時候證人應履行義務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只提供書面證詞的情形是無效的,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不願出庭,書面證言有效嗎
9樓:just享受
證人有正當理由不願出庭的,書面證言有效。但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話,書面證言是無效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擴充套件資料
1、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10樓:小李讀歷史
證人不願出庭,必須有正當的理由,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12樓:原野茫茫
當事人提交證人證言證據的,要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接受雙方當事人質詢及法庭詢問,證人不願意出庭,視為沒有這種證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其證言可不被法庭採信。證人不願出庭作證,可申請法院去調查取證。
證人不出庭作證,書面證言可否採信
14樓:束天戎
您好,法律規定一般是不可以的,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於存在證人到場率低的問題,也會採用書面證言。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未經質證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證人證詞對重要事實能作認定嗎?
15樓:
未經質證的證據是不
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證人證詞同樣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16樓:張文華—律師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7樓:張勇律師
有關法律的對定是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證據。
新刑訴法中證人不出庭作證其證言可否作為定案依據?
18樓:
新刑訴法中證人不出庭作證,其證言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並不意味著證人不出庭,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該條款是對證人證言的要求,而非對證人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才應當出庭作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八條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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