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案情的不同,這這個舉證並非是絕對的責任,所以具體需要根據案情由法院推定來進行判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調查收集。
但是「誰主張誰舉證」並非絕對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間接證據證明加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時候,法院採用「證據推定」原則 進行判斷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特殊的保護措施。根據證據規則,「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 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那麼,如果受害人確實難以舉證一瞬間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之時,法院根 據原告舉出的「被告當時在現場」、「陪同原告一起去醫院」、「拿錢給原告家屬進行**」等一系列相關證據,將「沒有實施加害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
在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未實施加害行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了證據推定的過程,從而判決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則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是合適的。
2樓:物非人非
先找個律師 看能把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掌握了 暴力沒驗傷 沒辦法證明 還是找律師具體操作一下
3樓:彬彬有李回答的
誰起訴都不影響對財產的認定。財產和孩子撫養問題均由雙發協商,協商不成才由法院來判決。婚前財產一般認定歸個人。
婚後財產認定為共有,孩子原則上歸女方撫養,但不絕對,主要考慮對孩子有利。字數不夠啦,沒辦法。
4樓:匿名使用者
說個題外話,有孩子就別離婚,這對孩子的傷害會很大,即使以後能找到好的後爸或後媽,但始終不可能和親生父母相比。我是單親家庭…看著別人有完整的家心裡很不好受…所以萬不得已別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雙方都有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機會和手段,孩子不滿2歲,女方勝算更大些。超市的經營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超市由男方經營,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的補償。陪嫁物可以隨時搬走。
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何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2023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2023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
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什麼是夫妻財產製,夫妻財產製是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製,調整夫妻財產關係,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
「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做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四、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及注意事項: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爭議。
對於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裡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祕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智慧財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智慧財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
對於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智慧財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共有。
第二、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智慧財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無論智慧財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智慧財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定繼承人的範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隻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
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只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係。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某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民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是關於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
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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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有遺囑的,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是真實意思表示,所立遺囑內容合法,被繼承人對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有處分權的,按照遺囑繼承。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 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 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 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 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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