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低調額低調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輕傷二級,對方不同意調解,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
2樓:加百列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樓:稀巴爛
輕傷二級,對方不同意調解,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指勸說雙方消除糾紛。
明宋濂《故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左司郎中王公墓誌銘》:「諸暨戍將謝再興與部帥王甲有 違言,幾致亂,上令公調解之。」
清黃鈞宰《金壺浪墨·石城橋夷人》:「夷人遽前毆生,眾方調解,有壯士排衣直前曰:『夷何在?』」
老舍《茶館》第一幕:「那年月,時常有打群架的,但是總會有朋友出頭給雙方調解。」
4樓:
致人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一般像那種因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受害人不接受調解、或對侵害人賠償漫天要價的致使調解無法進行的,法院不認為被告人是認罪態度不好,不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情節,像這種情況,法院一般只判處緩刑,正常是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追問能判緩刑啊,但是他們說緩刑的可能不大
追答可以判緩刑的。因為不是被告人不賠償受害人,而是受害人不接受。所以,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再加上是由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傷害,屬於情節輕微,後果不惡力,社會影響不大,如果被告人對於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又認同(指正常的依法賠償,不是漫天要價),並且在刑事案件審理前就把賠償款交到法院,那麼,法院會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
一般是判緩刑的。
謝謝追問!如有幫助請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部分儘量賠償到位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出具諒解書,輕傷二級,結合案情一般適用緩刑的機率是很大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
輕傷二級已調解對方有過錯可能會怎麼判
輕傷二級已調解,對方有過錯,可能會怎麼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或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二級可以判緩刑嗎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 毀人容貌 喪失聽覺 喪失視覺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刑法 已明確解釋了重傷的定義。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 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 使人喪失聽覺 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
輕傷二級會怎麼判,把人打成輕傷二級,大概會判多久?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積極賠償被害人 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