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居住的縣市。否則,沒收保證金,情節嚴重可逮捕收監。
取保候審期間不能離開自己所在的城市嗎.?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其中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收押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指以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形式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
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3樓:四哥有法說
取保候審期間不能離開所在縣市,如果需要離開需要經過執行機關批准,執行機關一般指的是居住地的派出所。
《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4樓:忘川律師
可以離開,不過需要當地派出所報批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罰總則第5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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