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柳絮迎風飄搖
第一:當事人申請傷殘鑑定不構成傷殘是支出的費用是可以要求賠償並得到支援的。因為,在沒有專業鑑定知識情況下,除了劃傷、碰傷等輕微傷害外,一般普通人不能夠認知的是否可能構成傷殘的情形。
第二:通過鑑定不構成傷殘,也是免除保險共公司相應賠償義務的需要。但如果第一次鑑定不構成,反覆進行鑑定,超出一次的鑑定費用是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為了確定傷殘程度進行鑑定,所支付的鑑定費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全部承擔。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鑑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鑑定。
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鑑定,並製作傷殘鑑定書送達當事人。
參考資料
《常見糾紛完全解決法律手冊》編委會.工傷賠償完全解決法律手冊.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0
工傷賠償.工傷賠償[引用時間2018-3-9]
2樓:
交通強制險傷殘鑑定費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範圍。
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應當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中賠償鑑定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交強險條款第八條規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的專案,包括了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樓:午驕陽老師
回答您好,我是午驕陽法律援助,從事本領域工作超過15年,熟悉**部門業務辦理,熟悉各項法律法規,認真為你提供專業的分析意見。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作答。
交通事故中傷殘鑑定費和訴訟費是由肇事者承擔的。
鑑定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保險公司不理賠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中安裝的鋼釘) 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專案。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終結,對**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終結後的情況。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
法醫臨床鑑定收費標準中未含醫療機構檢驗檢查專案費用,醫療機構檢驗檢查專案按現行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另行收費。
收費專案計算單位收費標準(元)
損傷程度鑑定:300-600/人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300-600/人
後續有什麼問題的話可以關注我提出定向詢問。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順利!
提問我的全責,對方傷者做了傷殘鑑定,花了2千多,要我出鑑定費,
我認為我買的保險,交強險,商業險第三者100萬不計免賠足夠賠付的
回答是的,有這樣的規定,傷情鑑定費和訴訟費這一類,保險公司是不出的。只能有交通責任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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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陝南法律人
你好傷殘賠償金屬於法定的賠償範圍,而鑑定程式是確定構成傷殘必須進行的程式,因此原告支出的鑑定費用屬於必要費用,是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因此,鑑定費應該要賠付。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支援了該請求。
5樓:羅利坤
傷殘鑑定費,不在交強險範圍內,交強險是不賠付的。
但是如果你上了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險可以給你賠付這一塊費用。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保險公司給報銷嗎
6樓:莫念v勿忘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如果與醫藥費相加總額沒有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則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有保險,找保險賠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
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7樓:鑽誠投資擔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為了確定傷殘程度進行鑑定,所支付的鑑定費是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全部承擔。
傷殘鑑定費的標準:
傷殘鑑定費的賠償標準就是傷殘鑑定機構收取的費用,鑑定機構是合法的專業鑑定機構。對於鑑定費,賠償時需要儲存鑑定費的票據,同時還應當與鑑定結論進行對照。
對於傷殘鑑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請合法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如果是單方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鑑定結論是屬於證據之一。如果致害方不認可鑑定結論,是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鑑定的。
如果重新鑑定與原鑑定不符或不存在傷殘情況,法院是可能不支援賠償鑑定費用的。
當事人申請傷殘鑑定不構成傷殘是支出的費用是可以要求賠償並得到支援的。因為,在沒有專業鑑定知識情況下,除了劃傷、碰傷等輕微傷害外,一般普通人不能夠認知的是否可能構成傷殘的情形。通過鑑定不構成傷殘,也是免除保險共公司相應賠償義務的需要。
但如果第一次鑑定不構成,反覆進行鑑定,超出一次的鑑定費用是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
8樓:702丯
一家採礦公司(已在工商局註冊)下有兩個業務:開採和加工;我叔叔和另外兩個人蔘股承包了在公司下負責的礦山開採業務,我叔叔並負責生產,承包隊和公司簽訂協議;另一方面,
他又和另外6個人一起參股,承包了加工業務並簽訂協議。現在叔叔這邊的開採生產出了事故,兩個工人殘了,停發了叔叔的工資,並且在加工那邊的業務,去年的股東分紅也沒有分給他;
我在網上查了下,大概需要做以下工作:
1、須到工傷事故發生地的勞動局認定工傷;
2、再做傷殘鑑定,確定傷殘等級;
3、根據相應的等級要求單位支付補償;
4、補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食宿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導致殘疾的還要支付輔助器具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
理費、後續**費。
2. 現在就扣發工資合不合理?還是等公司賠償之後再一次性追回?我叔叔有沒有權利向公司追回從出事到現在停發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提到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保險公司賠付」問題,如果鑑定為傷殘,那麼鑑定費用由責任者賠償,如果不構成傷殘,責任者不一定賠償(畢竟傷殘鑑定是由受害者提出的)。至於責任者與其參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有合同約定賠付,就不一定。
10樓:羅利坤
傷殘鑑定費,不在交強險範圍內,交強險是不賠付的。
但是如果你上了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險可以給你賠付這一塊費用。
11樓:陝南法律人
你好傷殘賠償金屬於法定的賠償範圍,而鑑定程式是確定構成傷殘必須進行的程式,因此原告支出的鑑定費用屬於必要費用,是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因此,鑑定費應該要賠付。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支援了該請求。
交通事故 做了傷殘鑑定以後,由誰來計算具體的賠償費用,還是直接把鑑定報告給保險公司就可以了
12樓:職場spring老師
當事人自己來計算具體的賠償費用,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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