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既可以把屬於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樓:易書科技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黃志冶和錢菊於2023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兩人感情進展很快,於2023年元旦結婚。婚後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雲,2023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
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於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於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
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俱、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後所購置的傢俱、音響及家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於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俱、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
屬於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於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4樓:找法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5樓:華律網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黃志冶和錢菊於2023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兩人感情進展很快,於2023年元旦結婚。婚後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雲,2023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
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於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於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
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俱、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後所購置的傢俱、音響及家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於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傢俱、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
屬於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於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7樓:北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既可以把屬於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樓:易書科技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9樓:未來法律
您好: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餘萬元賠償金,用於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於損害的**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餘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2023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後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2023年婚姻法借鑑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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