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撫養環境,如果沒有虐待史一般法院都會把孩子判給經濟能力更好的一方。如果一方有這種情況,孩子就不能判給這一方。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婆額既然都出軌了,還願意管孩子麼,判給你是為了讓孩子更幸福,判給媽媽,不知道媽媽未來的丈夫會不會欺負你女兒呢,你是他爸爸,孩子有一個肩膀是很好的,你說對不對
3樓:四季優美
法律是公平的。會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結局的,請你放心,不過離婚你想要孩子就得賠償女方這麼多年的費用
4樓:雪花下得緊
法律上來說,一般都不會判給出軌的那一方,如果你是想要孩子,那麼你是處於較為有利的一方,孩子的意見起很大的作用,但並不是一定的
5樓:神在世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6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會根據你的證據向法庭提交的。法院根據過錯方賠償。
7樓:蔣林是我
看你想不想要孩子,想的話就判給自己
老婆出軌離婚了孩子應該判給誰
8樓:緣盾情感
很多離婚後想挽回婚姻的人,都曾用哀求的口吻說過:「讓我們重新開始。」可惜的是,他們都忘記了這不是關機重啟,一鍵就能恢復出廠狀態。
儘管再如何低三下四地哀求對方,挽回的效果都不會理想。重新開始,並不是簡單地將之前的道路重新再走一遍,這也意味著之前的錯誤也將重新再犯一次,因此也不要責怪對方不願意接受。真正的重新開始,應該是主動創造比之前更好的關係模式。
不懂得的話,我們就來看看如何三步重建關係。
第一步:不忘初心
當初你們相識、相戀,然後相互認定對方為終身伴侶並非巧合,這一定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深思熟慮後的結果。因此,你應該回憶一下你們最初是如何互相吸引到對方的,你們當初最吸引彼此的特質是什麼呢?從這裡你能夠找到進行「二次吸引」的關鍵。
回憶一下你們關係最甜蜜、最舒服、最幸福的那段時候,你們之間的互動是如何開展的?你們的心態又是怎麼樣的?你們當時共同幻想的未來又是如何的?
這是最接近你們的理想感情狀態的時候。從此之後,你們又出現了什麼誤會或矛盾呢?是什麼導致你們的關係疏遠和淡化呢?
回憶這些過程對於解答有很好的幫助。
第二步:接受現實
無論你們之前曾有過多少甜蜜的回憶,或者對方曾向你承諾過多美好的未來,甚至你曾為這段婚姻犧牲過多少利益……不管怎麼說,你們已經離婚了,對方已經沒有義務再滿足你的心理需求。當下最好的行動,就是接受現實,不要見面或聯絡。須知道,你們再見面也沒有用,要不就是沉默以對,要不就是相互怪責,這種低質量的交流對於挽回婚姻根本沒有幫助。
曾有求助者跟我表示,離婚後她一直試圖聯絡對方,但無論她說多少貼心的話,對方都是以「嗯」、「哦」、「好」來回應,如此缺乏互動的對話,無論說上一萬次,都不如一次真正走心的交流。在挽回的初期,與其著急看到結果,不如給自己和對方一個緩衝期,從而更好地觀察對方的真實需求,才好對症下藥,提升挽回的成功率。除非對方離婚的動機是求關注,否則,冷處理才是當下最好的選擇。
第三步:重建關係
既然對方好不容易才脫離掉婚姻這座圍城,憑什麼要對方重新回到圍城裡呢?這裡才是的重點與難點。要將對方重新拉回圍城裡,憑藉過往的經驗與方法是行不通的,你要具備比結婚之前更優秀的特質,才能吸引對方再次選擇跟你共度餘生,而不是另外選擇別人。
最好的方法還是找緣盾的情感專家求助,讓他們為你量身定製一套挽回方案,更重要的是,你能夠從這次離婚當中收穫到成長,獲得更強大的自己,收穫更加幸福的未來。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根據規定和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條件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10樓:華律網
(1) 兩週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都是歸母親的,除非母親這邊有極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2) 兩週歲到八週歲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照顧孩子更多,目前隨哪方生活、雙方的經濟條件,教育背景等因素綜合考慮;(3)八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主要看孩子的意見,孩子表明願意跟誰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區,對於六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也會參考孩子的意見。
11樓:易書科技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不是因為老婆出軌就不判給他,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2樓:法幫網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婚內出軌對於探視權的影響是不大的,只要對方對於孩子沒有過失都可以正當的擁有探視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列特殊性腺炎是可藥催以**的情延時昏。之所以睡微難以**信是由於前㎎列腺表面㎏有一層質地堅㏕韌的包膜,一般性**無法直接進入病灶,
14樓:手機使用者
法律上來說,一般都不會判給出軌的那一方,如果你是想要孩子,那麼你是處於較為有利的一方,孩子的意見起很大的作用,但並不是一定的,關鍵在於你是否具有能夠給孩子一個良好環境的能力。如果要打官司的話,可以從這個方面入手,出軌的是你的妻子,在道德上她的行為就不具備能作為孩子正面榜樣的基礎,況且她一離婚馬上就會有新的生活,是不可能很好地照顧孩子,也會對孩子帶來心理上的陰影,而你,在離婚後最好也不要在兩年內再次結婚,讓孩子有一段適應的時間,在帶新的母親見孩子前先與雙方溝通好,平時也要多陪伴孩子,撫平他(她)的心理創傷,。 補充:
切忌千萬不能使用暴力!儘量言語教育!
老婆出軌,我要離婚孩子怎麼判?
15樓:雨落時丶念你
您好,撫養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週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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