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註冊會計師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2023年9月,張某租賃崔某商鋪房一間,租賃合同中註明租期五年,總租金8萬元,一次性支付,雙方簽字後合同生效。2023年1月,崔某以26萬元的**將該房賣給夏某,並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張某得知後,就此事與崔某協商繼續使用,但未果。
遂將崔某與夏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崔某與夏某的房屋轉讓合同,並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需在以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第二,在同等條件下,即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標的物(即出賣的房屋)、價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第三,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
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未作購買的意思表示或明確表示不予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但出租人需證明其已履行告知義務。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樓:找法網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房屋所有權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況下,直接將房屋**給他人。房屋所有權人的這種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但是若出租人的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或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或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4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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