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開家庭常住人口證明,常住人口證明需要哪些東西

2022-02-22 12:02:17 字數 5099 閱讀 8291

1樓:宥嘉

必須帶上你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裡就可以打家庭常住人口證明了。

常住人口證明需要哪些東西

2樓:學不進則退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是公民戶籍資訊的一個載體,儲存於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是由戶籍地民警進行,並非是公民個人進行,所以你向公安機關提出的請求不正確。 二、遷移戶籍的正常途徑是:1、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2、拿著戶籍證明、戶口薄、身份證、遷移申請書、(工作調動證明、一年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結婚證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準遷證;3、拿著遷入地開具的準遷證及身份證、戶口薄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4、拿著以上所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列印新戶口薄;4、在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

三、遷移戶口整個過程中根本不存在辦理常人口登記表情況,遇事不懂多諮詢專業人員,且勿亂聽指點,導致對工作人員的誤解。

3樓:果果的幸福時代

這個好辦,簡單,去常住地派出所辦理就好,需要你的身份證,戶口這些,還有和房主簽定的租賃合同。。意思說要證明你是在此居住就行了。。馬上去馬上辦,不復雜,不麻煩。快速!

居住證明怎麼開,需要什麼手續嗎?

4樓:hnx_至關緊要

要攜帶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裡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裡臨時居住,相當於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型別: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人居住證明。

居住證明是公民帶上有效的資料到當地派出所或者社群機構辦理的,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為兩種型別: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a.農村戶口

到村委會找村支書: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你是誰,居住地,村支書籤字,蓋一個村裡的公章。

b.城市戶口

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你是誰,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蓋一個居委會的公章。

c.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

①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

②準備兩張白底**

③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④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

⑤大概一週左右能出來

擴充套件資料: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製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定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資訊。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5樓:藍眼睛

如上海,需要根據情況提供如下居住證明:

1、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證明只要寫上被證明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證明確實在此居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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