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檢察院和法院職能混淆問題,檢察院和法院的職能區別是什麼

2022-03-05 02:59:09 字數 5001 閱讀 6180

1樓:

首先糾正樓上yangbigfly的錯誤觀點,檢察院上下級不是指導而是領導。是上級領導下級。法院的才是上級指導下級。

法條沒有錯,應該這樣理解:

1、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理應享有對法院判決的抗訴權。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全過最高的檢察機關當然是可以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抗訴。全國各級當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我國的制度是人民檢察院對同級或下級的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進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對同級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進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同級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以當然是可以受理最高檢的抗訴案件,但是是否採納抗訴意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級,不存在更高的審級,如果最高檢向最高法提起抗訴,最高法受理後可以裁定發還重審。這是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一個過程。當然是可以的。

司法實務中早有判例。潘文烽國家賠償案,最高檢就對最高法提出了抗訴,最高法的做法是採納抗訴意見,將案件發還廣東高院重審。陳子菁訴安徽省立醫院人身損害賠償案、深圳桃源居建築糾紛案這些案件都是由最高檢提起抗訴的,最高法的做法是,採納抗訴意見,發還重審或直接提審。

不要鑽牛角尖,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是最高的審判機關,享有最高的審判權,對於最高檢察機關的抗訴理所當然的享有最高裁定權,當然是可以駁回的。不要簡單的理解上下級關係。

2、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由下級檢察院向同級檢察院提出的抗訴

這句話的應當這樣理解:由於我國實行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或下級的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法院對同級或上級的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進行審理。這句話正解是:

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提起的抗訴案件。

2樓:匿名使用者

1.檢察院是提出抗訴,接不接受,最終裁定權還是法院,所以並不會形成予盾.

2.抗訴實際是請求啟動再審程式,所以最終是否決定啟動再審程式應該由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作出.

而對同級法院的抗訴應該由同級檢察院提起.(這是原則)所以本級檢察院對下一級法院生效判決的抗訴是向本級(同級)法院提出.而本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生效判決的抗訴則要由上一級檢察院向與上一級檢察院同級的法院提出.

3.因為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指導關係,可以視同一個整體,區別於法院上下級之間的監督關係.所以不存在下級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一說.

而且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不當抗訴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撤回.

4.不知道你暈了沒有.

接受樓上糾正的第一點,檢察院上下級是領導關係.但不接受第二點,上下級法院是監督關係而非指導關係.各級法院相對獨立.

檢察院和法院的職能區別是什麼

3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瞭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樓:虎被犬欺

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是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法院的審判;法院是審判機關,負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審判。一般來說,檢察院和法院都是我國的司法機關。公安局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在進行刑事案件偵查時也承擔了司法機關的職能。

一般來說,執法都是指行政執法,與司法、立法並列。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立案、破案、抓捕嫌疑犯、拘留、取證、移交檢察院。檢察院核實、宣佈逮捕、提起公訴。法院量刑、宣判、執行。

公安是行政機關,職責是各類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交通治安管理等;檢察院負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等,根本職能是法律監督;法院負責各類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執行。公檢法的關係按照訴訟法的規定,是相互聯絡相互制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負責偵查,偵查終結完畢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案後**審理,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法院最終判決。

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 三者的關係及各自職能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當然,對於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絡,而是通過檢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報檢察院批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偵查監督權(通過立案監督、提前介入、發檢察建議等形式實現);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審判監督權(主要通過抗訴實現)。

所以,檢察院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但在歷史形成的觀念上,老百姓都認為公安是最大的,而檢察院的職能一般人很不瞭解,所以有一句口頭語「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但是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作用是終局的,案子的最終定論都要有法院來判決,所以一般而言,現在法院的影響是最大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一宗刑事案件:公安部門負責偵查,蒐集到充分證據後,交由檢察院批捕並由檢察院提出公訴,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最後由司法部門進行刑罰的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個部門的職能及三者關係

9樓:北京中聖暉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它對調整司法機關之間的基本關係具有憲法指導意義。

1.分工負責是前提。所謂的分工負責,是指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責任,依照法定程式,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越權代辦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諉和不履行職責。

具體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分工體現為: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除了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援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2.互相配合是基於三機關在工作目的和任務上的一致性。所謂互相配合是,指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援,密切配合,依法辦理刑事案件。

在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上,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職責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公安機關執行經人民法院審判需要執行的刑罰。三機關的具體配合還體現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3.互相制約是監督原則的體現,也是國家權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謂互相制約,是指三機關在分工配合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互相監督,防止錯案的發生,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不予批准,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以及向人民檢察院要求複核。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引起再審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分別行使偵查權檢查權和審判權,三者的關係為相互制衡相互監督

檢察院與法院有什麼區別 ?

11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瞭解。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12樓:騎著蝸牛當房車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係。

3、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絡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

4、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係。

13樓:裘芙伊溪

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法院是審理案件的機關。一個是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起訴和瀆職犯罪的偵查,,一個是負責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功能不同。

為什麼韓國檢察院那麼厲害,檢察院和法院哪個厲害

韓國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由行政 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組成,檢察廳屬於行政機關,隸屬司法部,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各個檢察廳的轄區與行政區域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韓國的檢察官共有四個等級,即檢察總長 高等檢事長 檢事長 檢事。檢事總長作為長官級檢察官,其任職與 的更迭有密切關係,雖有權更換檢事總長,但檢事總長...

法院分高階和中級,檢察院卻不分,為什麼

檢察院是分中級和高階的,以下是分類 在 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省 自治區 直轄市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在地市設立地市級檢察院 在行政公署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分院 在縣市級設立基層人民檢察院。同時在軍隊 鐵路系統 建設兵團等設立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

檢察院法院說的簡易程式是什麼概念

簡易程式是對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案情簡單的案件 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 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