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儋州市公安局新英邊防派出所與鍾忠杏等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7)海南行終字第1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儋州市公安局新英邊防派出所(簡稱新英邊防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符代桑,所長。
委託**人袁俊毅,該派出所幹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鍾忠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鍾慶丹。
以上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人林家平。
原審第三人謝江平。
上訴人新英邊防派出所因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6)儋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23年6月30日,原告與第三人在南岸村發生爭吵,第三人毆打原告致傷。被告受理後並於2023年7月16日向第三人告知了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第三人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
2023年7月16日,被告作出儋公(新)決字〔2006〕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三人毆打原告致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300元。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此決定、判決被告對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原審法院認為,第三人毆打原告致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但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的規定,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對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此不屬於被告的職權範圍,原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申請,對此請求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於2023年7月16日作出的儋公(新)決字〔2006〕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新英邊防派出所上訴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被第三人毆打致傷,沒有經過法醫鑑定,缺乏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第三人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上訴人處罰的只是第三人,受害人即被上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沒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維持上訴人對第三人給予罰款三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鍾忠杏、鍾慶丹辯稱,第三人毆打被上訴人是事實,且答辯人鍾忠杏被打時的年齡已超過60歲。上訴人對第三人僅作300元罰款處罰是錯誤的。答辯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是正確的。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人謝江平未作述稱。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30日,在儋州市新州鎮南岸村,原審第三人因瑣事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吵而毆打被上訴人致傷。被上訴人之一鍾忠杏此時年齡已達60週歲以上。上訴人受理後,於2023年7月16日向原審第三人告知了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原審第三人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2023年7月16日,上訴人作出儋公(新)決字〔2006〕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審第三人毆打被上訴人致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300元。被上訴人不服,請求依法撤銷此決定、判決上訴人對原審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案經原審法院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依法處理。
以上事實有已經原審庭審質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筆錄、調查筆錄、醫療證明、常居人口登記卡等證據證實,結合原審庭審記錄,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原審第三人因瑣事爭吵毆打被上訴人,其中被毆打的被上訴人之一鍾忠杏是60週歲以上的人。原審第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有關毆打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規定,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但上訴人依照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對原審第三人罰款300元的處罰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被上訴人是受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有關」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被上訴人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援。至於被上訴人在原審中請求判決上訴人對原審第三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不屬於上訴人的職權範圍,被上訴人可請求上訴人依法上報其上級公安機關處理。上訴人亦應根據案件情況依法移送其上級機關處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新英邊防派出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海浪
審 判 員 汪永清
**審判員 陳 鋒
二○○七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陸 寧
2樓:言君化英朗
有沒有處罰決定書,沒有的話你把臺帳補充完整就行了。只要沒有處罰決定書,他說罰1000是沒有效力的。而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處罰最低標準是2000.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這樣理解,行政處罰法是調整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而食品安全法是專門調整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處罰法也包括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關於效力,上位法高於下位法。個人覺得行政處罰法高於食品安全法,僅供借鑑。
4樓:公知小鋪
這個問題應該從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來分析。行政處罰法是調整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違法行為的法律,食品衛生法是專門調整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關係。狹義的理解,行政處罰法適用於絕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食品安全法只適用於行政案件中的食品案件。
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我國的法律效力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 5
5樓:
有沒有處罰決定書,沒有的話你把臺帳補充完整就行了。只要沒有處罰決定書,他說罰1000是沒有效力的。而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處罰最低標準是2000.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商局屬於程式違法,臺賬少計並不等於未查驗相關食品證明檔案,工商局處罰依據不合理,再者要對你實施行政處罰,首先要警告後,再次檢查你出現同類問題,才可以罰款,但要至少2000元,如果他真罰你了,你告工商局,就能勝訴。現在你可以把火腿補登在臺賬上,下次不要出現同類問題,就可以。工商局就拿你沒辦法了!
7樓:中顧法律網**
你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與《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8樓:匿名使用者
保健食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
(國食藥監許[2010]282號 2023年7月19日釋出施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
(2023年8月23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方法認定管理辦法
(國食藥監食[2011]294號 2023年6月30日釋出施行)
關於規範保健食品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321號 2023年7月21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食藥監辦[2010]194號 2023年5月11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
(國食藥監食[2010]187號 2023年5月6日)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
(國食藥監食[2010]236號 2023年6月17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國食藥監食[2010]160號 2023年4月23日)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
(國食藥監辦[2011]505號 2023年12月29日釋出施行)
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名單(共五批)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6日國衛生部令第10號釋出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關於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
(衛法監發〔2002〕107號 2023年4月20日)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73號2023年3月30日釋出施行)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2023年4月8日衛生部第28號令釋出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佈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
(總局2023年第75號公告 2023年7月26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19日***令第238號釋出 2023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29日***令第588號修訂 2023年1月8日公佈施行)
食鹽專營辦法
(202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97號釋出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食物與營養髮展綱要(2001-2023年)
(國辦發〔2001〕86號 2023年11月3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食用糖管理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30號 2023年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那個大
9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而食品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所以處罰法位階略高。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10樓:思緒放飛
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食藥監辦法函〔2016〕6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體現了**有關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的要求,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罰款的起點。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準確理解《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嚴格依法行政等問題,希望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意見。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是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是規範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及實施的基本法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當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二、《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統一執法尺度,避免畸輕畸重。
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以下四種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具體情形: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同時,該法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可以按照上述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規定執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同時,第一百二十七條又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工作步伐,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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