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視權的相關規定,並沒有特別限制不允許對方接走孩子。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2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探視方式問題,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就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孩子判給我,讓探視不讓接走可以嗎?
3樓:八三老人
在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前提下,可以接走,屬於合理合法的要求你不能拒絕。
4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子女探視權的範圍很大,具體可以協商,就算對方接走跟孩子住幾天,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違反協議,只要有利於子女的成長都是合理的。
6樓:紅心煩
不讓接走這樣恐怕不行,只要對小孩好,怎麼都行,男方喜歡小孩很好啊.
7樓:劉大來律師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探視權不讓接走可以嗎?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視權的相關規定,並沒有特別限制不允許對方接走孩子。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9樓:八戒財稅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不允許對方接走可以嗎?
10樓:華律網
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法律賦予了其探望的權利,很多家長都希望在探望的過程中能把孩子接走,帶孩子玩一玩,創造一些獨處的時間,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說一說離婚後擁有探視權的一方能否將孩子接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其實針對探視權,法律的規定是很寬泛的,並沒有明確的要求,關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次數及方式已雙方協商為準。
所以一般在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與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協商好,是可以將孩子接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12樓:淺聊教育及公考
一般來說不可以的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為。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為。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關於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才會產生的。這是對未直接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規定的權利,一般來講其除了對孩子有扶養義務外,還對孩子有探視權。
13樓:程蘆
探視權不允許對方接走可以嗎,我認為是可以的。探視權是必須的,因為你來探視是可以的。暫時你我把孩子接走,把探視的人接走。
對方不允許的情況下你是不可以接受,如果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你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對方如果不允許你就接不住的,只有在商量好的地方見面就可以了。因為他是軒。
上沒有寫到允許或者不允許的。我認為他是全不允許對方節奏,是在對方不允許的情況下是不?不可以接受的允許的情況下是可以接受的,所以這個靈活性是非常高的。
所以我認為他是全是無語,不允許節奏也是可以的。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視權的相關規定,並沒有特別限制不允許對方接走孩子。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女方可以有探視權,但不讓女方接走違法嗎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探視權的相關規定,並沒有特別限制不允許對方接走孩子。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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