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不受理

2022-03-08 08:29:10 字數 4879 閱讀 9887

1樓:v媽愛二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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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在案件受理範圍方面,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合建、**、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審理。

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舊房內應一併遷出的同住親屬佔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6、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照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撤消的,當事人對撤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房產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1、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主管部門解決。

2、因**行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而引起的房產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哪些房產糾紛可向法院起訴,哪些房產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3樓:愛穿拖鞋

但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糾紛案件法院都會受理。

房地產交易糾紛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1、屬於平等主體之間以私有房屋為主的所發生的權屬、析產、買賣、租賃、借用、代管、贈與、抵押等糾紛,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等,由民事庭受理。

2、平等主體之間以房管局直管公房為主的所發生的租賃、借用、換房及強佔房屋等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3、職工對本單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決定有意見,而與本單位發生爭議,不屬地方法院管轄範圍。但在房屋分配過程中因職工擅自強佔待分配的房屋單位訴請法院解決的,由民事庭受理。

4、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屋其他職工搶佔,被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劃撥產生的公房所有權、使用權糾紛,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一方為此向法院起訴的,應告知其向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如果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明確的,只是為權利、義務的履行發生糾紛的,民事庭應予以受理。

6、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行、採光等民事權益引起的相鄰糾紛,或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糾紛,當事人起訴的,民事庭應予受理。

7、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有關安置、補償、產權調換等問題達成協議,並部分履行後,一方反悔而產生的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8、對於危舊房屋改造中產生的糾紛,原則上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並已部分履行,當事人僅為繼續履行協議發生糾紛而起訴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明確,當事人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門對侵權行為已作出行政裁決,當事人因不服裁決起訴的,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讓、轉讓合同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產為標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等民事行為發生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人民法院判決以後,需要由敗訴方承擔。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諮詢。

哪些房產糾紛不能用仲裁解決,哪些法院不受理

4樓:律兜諮詢1號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審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公房糾紛。

法院受理哪些房產糾紛案件,房產糾紛案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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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理哪些房產糾紛案件

法院受理的房地產案件包括以下幾類:

1、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建築承包、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

2、在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時,受配人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者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強佔公房而發生的糾紛。

3、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的,單位按合同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職工拒不履行合同而引發的糾紛。

4、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應當首先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先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的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如果有關部門按私房政策落實了房產,後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產糾紛案件如何進行訴訟

1、房產糾紛訴訟管轄

房產糾紛到發生爭議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房地產案件的標的多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官司一般都由發生爭議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違反這一規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產官司,當事人在起訴時應注意這一點。

2、房產糾紛訴訟的受理、審理程式

(1)房產糾紛由民庭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37號檔案關於「以房地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應由民庭受理,以房地產標的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居間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同樣應由民庭受理」的規定,房地產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產官司案情相對比較複雜,訴訟標的額比較大,法院民庭在審理房地產官司中通常組成合議庭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普通程式。

(2)房產糾紛審理程式

房地產官司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庭審前的準備、**審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談判或裁定、執行幾個訴訟階段。

沒有兩證的房產糾紛法院可以不受理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在離婚案件,對於無房產證(或「小產權」)的房屋法院傾向於「暫不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廣西務誠律師事務所回答您的這個問題:無論有沒有證都受理

哪些房產案件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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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一般來說大多構成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少數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但也有些房產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應由其他部門來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前,首先應對自己的房產糾紛性質有所瞭解,弄清楚它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以免徒勞往返。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在案件受理範圍方面,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一些界限:1、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以及合建、**、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2、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舊房內應一併遷出的同住親屬佔住舊房)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因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4、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鄰里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6、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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