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2022-03-08 17:03:56 字數 2536 閱讀 8901

1樓:華律網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屬於合夥性質的關係,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定發起程式組織實施發起,召集首次股東大會,承擔成立不能的退款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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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一葉is十年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付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有什麼

4樓:

(一)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的責任

1.對認股人的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對籌辦階段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責任

(1)外部責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發起人內部的責任

①部分發起人對外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②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二)公司成功設立後,對籌辦階段訂立的合同如何承擔責任?

1.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後對該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公司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

(1)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三)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1.外部責任

(1)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內部責任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5樓:華律網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係屬於合夥性質的關係,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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