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中聖暉
檢察機關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與不立案監督。
一、刑事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
二、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208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對於當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現象和情形,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對其進行立案監督:
第一,發出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並將結果報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況,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並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人民檢察院。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檢察院只能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與否,同時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公安局不予立案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也不予監督,應該再找那個機關?
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法院裁定公安機關決定錯誤,那麼公安機關必須履行法院規定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意見強調,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意見明確,對於不屬於複議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起訴未經行政機關複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訴材料。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意見同時強調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針對同一事項重複、反覆提起訴訟,或者反覆提起行政複議繼而提起訴訟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記者 羅沙)
人民網—最高法:切實保障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樓:用q戶名
看下面方法:
檢察院出具《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7日內說明不立案理由,檢察院審查後不認可公安機關的理由則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15日內立案,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直接立案。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15日內不立案,檢察院有權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一旦發出這個負責承辦的案件公安人員會受到本單位的行政處分,所以幾乎沒有到這一步的。
5樓:大師兄威武
那沒法了,說明你這個案子本來就不該立案。涉訴上訪,信訪部門也不接受的。前面那些扯到行政訴訟的也是鬼扯。都是不予立案了,就是刑事案件,還扯什麼行政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上級檢察院。 你也可以拿著公安局的不立案說明,到法院訴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檢察院的立案監督科可以監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嗎?
7樓:淮安浙江人
目前檢察機關內部沒有立案監督科。但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監督。
一、刑事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
二、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208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對於當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現象和情形,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對其進行立案監督:
第一,發出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並將結果報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況,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並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人民檢察院。
人**公安局不立案檢察院不立案監督誰來管
8樓:匿名使用者
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複議申請應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2、向檢察院申訴。
第一百一十一條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提起自訴。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如果公安和檢察院都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您帶著公安和檢察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不立案通知書》可以起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關於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此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屬於實踐中的盲區。理論上講,應該向同級檢察院反應,檢察院審查認為應該立案的可督促其立案。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的是裁定。該裁定可以上訴。
但是在刑事自訴中,人民法院不立案一般只是口頭告知其證據不足,充其量用不立案通知書。故根本無法向上級法院申請監督。
檢察院抗訴申請受理後,證據確鑿充足,立案的機率有多大
抗訴本身就是檢察院的權力。法院的審理判決 刑事 下達後,不服判決的可以下判決書下達當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 公訴方可以在十日內提起抗訴。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 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 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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