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假定消費者同樣是購買一件價值100元的商品,對於商家來說以上三種方式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如下(暫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1.商品7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
應繳增值稅額=70÷(1+17%)×17%-60÷(1+17%) ×17%=1.45(元)
利潤額=70÷(1+17%)-6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額=8.55×33%=2.82(元)
稅後淨利潤=8.55-2.82=5.73(元)。
2.購物滿 100元,贈送價值 30元的商品
銷售1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 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 30÷(1+20%)×20%=7.5(元)。
利潤額=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於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1+17%)-60÷(1+17%)]×33%=11.28(元)。
稅後利潤=11.30-11.28=0.02(元)。
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17%)]×17%=5.81(元)。
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7.5(同上)。
利潤額=100÷(1+17%)-60÷(1+17%)-30-7.5=3.31(元)。
應納所得稅額11.28元(同上)。
稅後利潤=-3.31-11.28=-14.59(元)
2樓:匿名使用者
淨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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