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回張家港怎麼遷

2022-03-25 16:28:58 字數 5901 閱讀 1257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印發《張家港市戶口准入登記辦法》的通知

(張政發〔2008〕25號)

各鎮**、經濟服務中心,常陰沙管理區管委會,市**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公司),各條線管理單位:

《張家港市戶口准入登記辦法》已經市**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張家港市人民**

二○○八年三月二日

張家港市戶口准入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戶口准入登記管理,使人口規模和本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適應,根據《蘇州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修訂)》(蘇府〔2007〕1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 申請戶口遷移人應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戶口遷移人應當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四條 申請戶口遷移的,應當在遷入地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外市居民申請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的,還應當在本市具有穩定職業或生活**。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戶口准入條件的可以除外。

未成年人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不予遷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戶口遷移人在本市居住的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是指:申請戶口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本辦法所稱生活**是指:擁有合法收入或供養資源,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於本市城鄉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第六條 下列情形的戶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階職稱或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及其以上學歷的;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男性年齡在4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35週歲以下,用人單位需要的;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外地生源的本科畢業生及本市當年緊缺專業的大專畢業生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

(五)被本市用人單位合法聘用,辦理特聘工作證或異地人事**,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在本市同一單位工作大專滿2年、中專滿5年的;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及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

(七)在本市擁有穩定職業,工作在企業第一線,為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獲得以下榮譽的:

1.科技專案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2.被評為市「十佳新市民」;

(八)其他需要市人事局審批准入的;

上述第(一)、(二)、(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七條 下列情形的戶口准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在職職工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及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

(二)年齡在40週歲以下、技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被本市生產急需引進的;

(三)本市生源技校、職校畢業生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

(四)其他需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

第八條 下列情形的戶口准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本市投資人民幣50萬元以上,經營3年以上,累計納稅人民幣10萬元以上(由市稅務部門出具證明),依法經營、依法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遷入的;

(二)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被本市單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請戶口遷移人提供勞動合同),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遷入的;

(三)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在本市經商、興辦產業3年以上,累計交納稅金10萬元以上(由市稅務部門出具證明),依法經營、依法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遷入的;

(四)未成年人需要投靠父母的;

(五)男60週歲、女50週歲以上人員需要投靠子女的;

(六)准予遷入人員申請其父母投靠遷入的(須已遷入人員在遷入滿5年,其父母投靠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和生活水平不低於本市相關最低保障標準);

(七)城鎮無業人員或農村居民需要投靠配偶的;

(八)本市居民需要戶口遷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九)其他需要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

第九條 凡被蘇州市內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移戶口的可不遷移,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外市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人員的戶口准入,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和農民子女出生、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辦理的城鎮居民登記,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掛鉤,如涉及土地分配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對引進物件所涉及的配偶安置等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戶口遷移人應根據相應的申請條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其中,遷出地的計劃生育狀況證明,須經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稽核。

凡以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戶口遷入的,登出其已遷入的戶口退還原籍,並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戶口遷入系由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的,統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系由公安機關審批的,由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系當年中專以上畢業生的,憑《戶口遷移證》和市人才中心《畢業生遷移戶口關係介紹信》至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五條 各鎮和常陰沙管理區的戶口遷入、遷出情況,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於每月底抄送各鎮人民**、常陰沙管理區管委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張家港市戶口准入登記辦法》(張政發〔2005〕158號)同時廢止。

《張家港市戶口准入登記辦法》細則

一、《辦法》實施範圍:適用於張家港全市,包括市區和各鎮、街道辦事處、常陰沙管理區。

二、公安機關受理的人員

1.凡申請遷移人必須是在戶籍地為無業人員;

2.已按國家規定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享受地方政策辦理的離退休人員不予受理)。

三、戶口準遷基本條件

按《辦法》第

三、四條規定:

1.凡申請遷入人員必須具備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合法生活**兩個基本條件;

2.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3.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人員不予受理;

4.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的不予受理。

四、合法固定住所是指:

申請遷移人在本市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成套住宅房。共有產權房(配偶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業用房、商住房不得申請遷移。

購買二手成套住宅房的,原戶籍人員必須遷出。

五、合法穩定職業是指:

1.申請遷移人在我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經市勞動社保部門鑑證認可的勞動合同書, 並正常參加社保。

2.工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經營場所在成套住宅內的不得申請遷移);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六、《辦法》中人均住房、人均生活水平按市有關部門公佈的當年度指標數為準,未成年子女為未滿18週歲人員。

七、《辦法》中所涉及到的數字,均含本數在內,涉及年限是指: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的連續年限。

八、政策執行要求(針對《辦法》第八條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戶口准入)

1.《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在本市投資人民幣50萬元以上,經營3年以上、累計納稅人民幣10萬元以上(由市稅務部門出具證明),依法經營、依法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遷入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無業證明(戶籍地)、戶籍證明(註明: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2.第二款「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被本市單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由申請人戶口遷移人提供勞動合同),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遷入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勞動合同書、參保證明、工資收入證明、戶籍證明(註明: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無業證明(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

3.第三款「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建築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在本市經商、興辦產業3年以上,累計交納稅金10萬元以上(由市稅務部門出具證明),依法經營、依法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需要遷入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戶籍證明(註明: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婚姻狀況證明、無業證明(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

4.第四款「未成年人需要投靠父母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戶籍證明(註明: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5.第五款「男60週歲、女50週歲以上人員需要投靠子女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戶籍證明(註明: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家庭成員關係證明、離退休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6.第六款「准予遷入人員申請其父母投靠遷入的(須已遷入人員在遷入滿5年,其父母投靠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和生活水平不低於本市相關最低保障標準)」,申請人除需提供第五款所需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取得張家港市戶籍年限證明(5年以上)。

7.第七款「城鎮無業人員或農村居民需要投靠配偶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戶籍證明(註明: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婚姻狀況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無業證明(戶籍地)、計劃生育證明。

8.第八款「本市居民需要戶口遷往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戶籍證明、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9.第九款「其他需要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申請遷移人需提供公安受理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受理許可權、時限

《辦法》第八條第一至

七、九款由各派出所負責受理初審後,報市公安局審批;第八款由各派出所負責受理審批。

凡符合《辦法》規定受理審批的戶口為20個工作日辦結完畢。

十、相關證明材料種類及要求

(一)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

(二)勞動合同

經社保勞動部門鑑證的勞動合同書。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1.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經營場所在成套住宅內的不予受理);

2.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四)社保、醫保證明

社會勞動保障局出具的參保證明、醫保卡。

(五)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內)。

(六)戶籍證明

1.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記表》;

2.微機列印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證明( 填寫戶主及戶主關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等專案);

3.居民戶口簿。

(七)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證;

2.離婚證(附協議書);

3.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

4.民政婚姻管理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八)家庭成員關係證明

1.關係明確的居民戶口簿;

2.加蓋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原有戶籍資料登記表;

3.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

4.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成員關係證明;

5.親子鑑定書。

(九)無業證明

1.在有效期內的勞動手冊、失業證、就業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出具的經區、縣以上勞動部門鑑證的無業證明;

3.當地村委會出具的經鄉鎮人民**鑑證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

(十)工資證明

1.工作單位出具的月工資收入證明;

2.退休工資收入證明;

3.稅務部門出具的工資完稅證明。

(十一)投資、納稅證明

1.納稅憑證;

2.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附清單);

3.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報告。

(十二)計劃生育證明

各鎮、管理區計生辦簽發的《張家港市戶口准入登記計劃生育稽核意見》表。

以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規範、有效,如有塗改、空缺專案、無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無效證件。發現假證、冒用的一律取消遷移申請並視情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辦法》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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