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化學**公約》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將所有化學**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庫、**裝備及銷燬計劃的詳細資訊;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23年4月29日之前銷燬其擁有的化學**。
序言宣告各締約國決心禁止和消除一切型別大規模毀滅性**。它回顧了《2023年日內瓦議定書》(禁止在戰爭中使用化學和生物**)和《2023年生物**公約》(取締生物和毒素**並要求銷燬此種**),這兩者均為與《公約》有關的多邊檔案。序言還承認在有關協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原則中已有體現的關於禁止使用除草劑作為戰爭手段的規定,同時表達了各締約國增進各自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願望。
主要內容
第一條(一般義務)禁止發展、生產、獲取、保有、儲存、轉讓和使用化學**。它要求每一締約國銷燬其管轄和控制下的化學**和化學**生產設施, 以及可能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締約國不得為使用化學**進行任何軍事準備;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公約》禁止的任何活動;並且不得使用控暴劑作為戰爭手段。
第二條(定義和標準)將「化學**」定義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其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學品的防護、不涉及將有毒化學品作為戰爭手段的軍事目的、以及執法目的。「化學**」的定義還包括經過專門設計用於釋放有毒化學品的彈藥和裝置以及任何「專門設計的裝置」。
第三條(宣佈)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至遲於本《公約》對其生效後30天,向禁止化學**組織提交有關化學**以及化學**生產設施的詳細宣佈,其中應列明其準確地點和數量,並提供有關其銷燬的總體計劃。各締約國還應宣佈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學品。
第四條(化學**)和第五條(化學**生產設施)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學**和化學**生產設施的銷燬、包括對此種銷燬的核查作出了詳細規定。化學**和化學**生產設施的銷燬必須在十年內完成。在特殊情況下,銷燬化學**的最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五年,並且可以將化學**生產設施改裝用於和平目的,但改裝時應確保此種設施不會被重新改裝用於《公約》禁止的目的。
除非執行理事會-禁止化學**組織的執行機構另有規定,每一締約國還應提供對其化學**和化學**生產設施的銷燬進行國際核查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詳細規定了由禁止化學**組織通過例行的宣佈和現場視察,對化學工業進行監督的綜合制度。對於在三個清單或稱「附表」中具體列明的化學品,以及從事與此類化學品或《公約》具體規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有關的活動的設施,均要求進行宣佈。對於三個附表上的化學品,視其對《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的危險,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視察。
對生產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的其他設施進行的核查,將於《公約》生效後的第四年開始,除非締約國大會在其第三屆常會上另有規定,如果化學工業設施處理的化學品的數量超過了《公約》中具體規定的閾值,則對此類設施適用宣佈和視察程式。
第七條(國家執行措施)涉及各締約國為確保《公約》在本國的執行而必須採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時規定應設·立或指定國家主管部門作為與禁止化學**組織進行聯絡的中心。
第八條(組織)規定設立禁止化學**組織,並將總部設在海牙。締約國大會為本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舉行常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執行理事會由41個締約國、代表5個區域集團按照輪流原則組成。
理事會將管理禁止化學**組織的活動並向締約國大會負責。技術祕書處由總幹事負責,將進行本組織的實際工作。視察署是技術祕書處的核心部門,將進行《公約》規定的核查活動。
第九條(協商、合作和事實調查)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規定禁止化學**組織可以對位於任何締約國領土上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設施或·地點進行臨時通知的質疑性視察,以便澄清和解決與可能的違約有關的任何問題。被視察締約國可以採用「有節制的視察」技術保護與《公約》無關的敏感裝置和資訊。本條款還載有關於協商和澄清的規定。
第十條(援助和化學**防護)規定受到化學**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可以獲得援助,包括獲得感測器、防護服、洗消裝置和解毒劑等防護裝置,並且可以獲得有關化學防護措施的諮詢意見。締約國有義務通過選擇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提供援助:締約國大會建立的自願援助**捐款;與禁止化學**組織締結關於提供援助的協定; 以及宣佈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提供何種援助。
第十一條(經濟和技術發展)旨在促進締約國之間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與化學的發展和應用有關的化學品、裝置和科學技術資料的儘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締約國還承諾審查本國在化學品**領域的現行規章,使其符合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第十二條(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規定當某一締約國未能採取補救行動以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時,可對其採取若干懲罰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可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以便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強制性的行動。
其餘十二項條款涉及: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係、爭端的解決、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儲存人和有效文字。對《公約》的各項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附件內容
《關於化學品的附件》載有三個化學品附表。對這些化學品將進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動。附件還為這些附表規定了準則。
《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個部分, 內容涉及為化學**和化學**生產設施的銷燬規定的具體核查和其他各項程式、對化學工業的例行視察、質疑性視察以及對指控使用化學**進行調查的具體措施。《附件》還載有關於與非本《公約》締約國進行附表化學品**的具體規定。
《關於保護保密資料的附件》闡述了處理保密資訊的一般原則、禁止化學**組織技術祕書處工作人員的錄用和行為、在視察期間保守敏感資料和裝置祕密的措施以及洩密處理程式。
2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公約》包括序言、二十四項條款和三個附件三部分,主要內容是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銷燬本國境內或丟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學**;拆除所有化學**生產設施或將它們轉為他用;提供有關國家的化學**庫、**裝備及銷燬計劃的詳細資訊等。
禁止化學**公約是什麼?
3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2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及銷燬此種**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公約》,它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燬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化學**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2023年9月定稿,並於2023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2023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將所有化學**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庫、**裝備及銷燬計劃的詳細資訊;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
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祕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23年4月29日之前銷燬其擁有的化學**。
202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約的簽字儀式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120多個國家的外長或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此後,公約轉到聯合國總部紐約繼續開放簽署。禁化武組織現有183個締約國。
公約審議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旨在全面審議公約實施情況及科技發展對履約的影響,並制定未來5年的履約計劃。迄今已證實銷燬2.4萬噸化學**,佔申報儲存化學**的33%。
擁有化學**的兩個主要國家俄羅斯和美國銷燬化武的期限是2023年4月,俄羅斯已經銷燬22%,美國銷燬46%。印度銷燬了84%。預計利比亞將於2023年銷燬其擁有的化武。
2023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2023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2023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23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
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建立良好的成長環境。[1]
《禁止化學**公約》締約國有那些
禁止使用化學**在國際上的公約有哪些
5樓:學習方法與心理疏導
《禁止化學**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2023年9月定稿,並於2023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2023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公約》全稱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及銷燬此種**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是第一個關於全面禁止、徹底銷燬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並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條約。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範圍內儘早徹底銷燬化學**及其相關設施。確保《禁止化學**公約》得到實施。
該組織正在積極開展銷燬敘利亞化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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