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買賣人口罪。刑法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
主體: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所有人;
客體:婦女、兒童;
主觀方面: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至於是否將被拐賣婦女、兒童賣出,是否獲利,獲利多少,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客觀方面:大體上有3種表現:一是實施拐騙、販賣。
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二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是盜竊嬰幼兒的行為。以上3種行為是構成本罪的方法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出賣自己的親生兒女應該定罪嗎?有沒有真實的案例,有法院判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父母是因為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目的是希望子女有較好的生活,主觀上並沒有販賣子女(嬰兒)營利的故意,不構成刑事責任.
2,如果父母以生育子女作為販賣營利的標的,那麼就構成了刑法第240條的拐賣婦女/兒童罪.
3,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父母仍然構成違法,違反行政法規.
4,實踐中一般很難認定父母的賣子女的主觀目的,所以,只有極少數典型以生育子女作為販賣目的父母被提起公訴.
5,較難認定的原因是父母賣子女的目的是否是構成本罪的犯罪目的:以出賣為目的(法理上有學者認為就是以營利為目的,但是,通說和主流觀點還是以出賣為目的)
本罪構成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不是出賣行為構成本罪,這是有區別的,因為,父母的出賣行為的目的有可能是為了孩子的前途,所以,實踐中很難界定父母的主觀方面.除非,證明父母為了出賣而生育子女.
6,構成犯罪除了要看主體/客體/客觀方面,還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果都符合該罪的要求,那麼行為人就構成犯罪.如果是一般人(非父母親人)販賣,那麼就可以從出賣的客觀行為推出其以出賣為目的,但是,父母出賣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不能推出其主觀方面是以出賣為目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存疑從無,所以,無其他證據證明父母有出賣為目的就只能以無罪判斷.
7,具體案例:樓上已經有了,我就不羅嗦了.
3樓:
已經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了,應該判處10年以上,30年以下,嚴重者『斬』!
4樓:
買賣兒童,無論是否有血緣關係,均屬於違法.
我舉個例子形象一下法律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 關係 特別是客體 我不理解究竟指的是什麼
5樓:虎說體育
例如a去買一臺電腦,那麼此時a和商家就是法律的主體,電腦這個交易物就是客體,而a要承擔的支付貨款的義務以及獲得電腦的權利就是內容。
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在所有權關係中,其客體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物的行為。
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四大類。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人造物,也可以是貨幣和有價**。
2、人身人格
人身人格,分別代表人的物質形態和精神利益。人身人格,是生命權、身體權、肖像權、名義權等人身權指向的客體。
3、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既包括知識產品,比如:著作、發明、設計等等,也包括道德產品,比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等。
4、行為(行為結果)
它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比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應按期完成辦公樓建設的行為等等。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關係是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1、形成法律關係的關鍵是存在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調整這一關係,該法律規範為當事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比如甲乙之間的戀人關係不是法律關係,而甲乙戀情穩定,登記結婚之後形成的夫妻關係屬於法律關係,該關係受婚姻法的調整,併為雙方當事人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
2、法律關係以特定的權利與義務為內容。比如,母親與女友一起落水,應當及時救助母親,因為父母子女之間存在法律關係,子女有救助父母的義務。
3、法律關係具有合法性,非法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比如,甲乙丙丁一起賭博,甲欠乙賭債3萬元,該社會關係不屬於法律關係。
4、法律關係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手段。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積極尋求公力救濟,由國家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對違法違約者進行懲治,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6樓:傀儡已死
法律關係的客體
(一)法律關係客體的概念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它是構成法律關係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
1. 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
至於哪些物可以成為法律關係客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但這樣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係的客體:(1)人類公共物或國家專有之物。(2)文物或***。
(3)軍事設施、**。(4)危害人類之物。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 (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
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
3. 精神產品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並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屬於非物質財富。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 行為結果
在很多法律關係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的是行為結果。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關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在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客體是物,也有人認為客體是物和行為,依通說,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只能是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既外民事法律關係是一個統一的概念,它的客體也應該是統一的,把「物」和「行為」這兩個不同的事物分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不妥的。
物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只能作為權利的標的,不能作為客體。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如買賣關係中的客體是交付買賣的物的行為;運輸關係中的客體是安全、及時送達運輸標的物的行為。
即使是在所有權關係中,其客體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物的行為。
舉個例子
甲賣給乙一本書,買賣書的行為是客體,甲的賣書交付書的義務以及收受對價的權利和乙的買書取得書的所有權以及交付價款的義務是內容,主體是甲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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