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賠償申請案例中法官說:"202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已過時效(過期)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所謂時效是**來的?!
冤案即:國家**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或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其合法財產及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2023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
3、退一萬步,就算符合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麼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
2樓:喜紅石
國家賠償時效為2年,過期了,不能了。
3樓:
如果案子得到平反,理論上來說是可以的,紫荊匯通商匯為你解答
30年前的冤案,可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冤案,由於已經30年,而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已經超過時效,當事人無法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另外,如果存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官及網友說:"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規定時效為2年,過期即已過時效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時效是**來的?
冤案即:國家**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一切合法權利,包括其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確有規定,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當時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
3、退一萬步,就算符合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麼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2023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
6樓:
是冤案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7樓:臧文生
是冤假錯案始終追訴可以
國家賠償怎麼算.12年冤案最多獲賠多少錢
8樓:匿名使用者
12年冤獄屬於國家或行政機關侵害公民人身權的行為,根據行政法中的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這裡所規定的「上年度」,應當指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坐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根據上面的,你就可以根據上年度的職工日平均工資來算,然後12年,一年365日,就這樣算。
9樓:匿名使用者
50萬左右,你是看了河南那個錯判的人吧
10幾年前的冤案,主案未結,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限制應該可以申請到的 。這還像話嗎?隨便抓放人!
只要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明他沒有犯罪的,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他應在拿到釋放證明之日起2年內申請國這家賠償。 既然放了,就認他無罪,在無罪的情況下,我肯定國家一定要陪!
11樓:匿名使用者
1、「10幾年前的冤案,主案未結,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1)主案是否審結,與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沒有關係:只要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明他沒有犯罪的,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但是,申請國家賠償是有時限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也就是說:他應在拿到釋放證明之日起2年內申請國這家賠償。逾期不申請的,不能再請求了。
2、「請問這樣的情況現在能申請國家賠償嗎」:我認為不能了,超過時效太長了。
3、「不明不白的放了出來」:只要是公安放了出來,就已經說明是無罪的了,公安的釋放證明就是證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專業的律師問下,國家賠償不知道有沒有時間期限,如果沒有限制應該可以申請到的
三十年前冤案,當事人去世了,現在能不能賠償
13樓:
拿到「冤案」的正式檔案即可由有權人或繼承人申請國家或相應的賠償。
2023年的冤案,事發60年後(2023年),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怎麼申請立案? 5
14樓:老孟說法
已經超過賠償失效,不能獲得賠償了。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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