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婚五年,帶著多重殘疾的女兒借住本縣姐姐家,我也沒固定收入,因孩子又

2022-05-28 07:41:41 字數 3626 閱讀 7099

1樓:從肖

真的挺悲慘的,但是好日子是自己過出來的,願你加油。

2樓:在四明山喝咖啡的百香果

可以何**部門申請救助。

也可向婦聯申請。

3樓:永振平

你應該向民政部門去諮詢一下。像你這種情況應該找哪個部門進行幫助。你這個好像可以申請紅十字的救助。可以多去有關部門去諮詢一下。

4樓:

到自己的戶籍居住地找**申請照顧

5樓:陳萍愛琴

你可以申請低保,但是那幾個錢也不夠你們生活和治病。你可以把孩子送到特殊學校寄宿或者送到專門的托幼機構,或者僱傭自己家的親戚朋友照看小孩,看你的介紹,應該很難**,只能保持現狀或者不發展等。而你也可以找份工作,既能緩解生活壓力,又可以使自己更強大,只有這樣,你才能走出這種絕望的心情,凡事都要往好的地方想想。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在戶口當地街道審請低保救助。

7樓:最愛她的年代

找相關部門去反映自己的情況,國家會對你進行幫助的,有這方面的相關政策。

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你可以去辦理低保。

多重殘疾的人,應該聯絡

**人,比如報社記者,

電視臺的記者幫助你募捐

這樣就可以讓孩子及時**

9樓:渾含蓮

你孩子又怎麼了?非常同情你的遭遇

10樓:

你多大了,要是你想結婚,可以私信我,我也是單身,私信我我們私下聊,不是**的。

11樓:劇菁英

申請低保吧。或者**救助。

你好,家庭主婦離婚,能分到丈夫收入的一半嗎

12樓:博愛傑傑

您好,我是四川律師(也是成都律師),離婚糾紛(包括分割財產糾紛等)建議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只有訴訟解決,委託律師瞭解具體案情並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章 離

婚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3樓:宛怡呵呵

建議你看看電視劇離婚律師,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家庭財產如何分配

14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工資,獎金。工資和獎金是夫妻雙方在日常勞動中獲得的報酬,不管是腦力勞動還是體力勞動。其不僅包括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形式的報酬收入,諸如紅包、禮金、津貼等獲得的貨幣,這些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共同生活中總會為了生活經營一些專案,或者進行某些生產活動,但是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這樣一些通過生產或經營獲得的收益,不論是夫妻雙方哪一方實施獲得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是近年來新起的一項家庭收入**,夫或妻一方通過寫作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進而取得經濟利益,只要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繼承或者繼承遺產時被指定的受益人僅是夫或妻其中一方時,該財產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婚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婚後的個人生活用品,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

女方想離婚,結婚後一直是個家庭婦女,沒有經濟收入,離婚時可以得到

15樓:du知道君

具體的去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吧,畢竟攸關一輩子的大事應該慎重,諮詢專業人士是最好的,把具體情況說清楚了,弄清楚自己應得的,然後由律師出面和她說清楚了,然後給她個甜棗,告訴她儘量協議離婚不鬧到法庭上,好聚好散吧,因為顧及到她還是孩子的親媽,不想做的太絕,適當地給她點兒也是給自己和孩子積福的好事,畢竟有過感情,也有個好名聲有利於下一場感情的開始。

離婚家庭財產分割怎麼分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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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你們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應該多溝通,多交流,尋找問題的答案,如果是她實在對你沒意思了,你也不要死纏爛打,尊重她的選擇吧,同時也要尋找自己有沒有犯錯誤?ok 你為她放棄得多了她也許當時是挺感動,但是當發現你擁有的少了她也許就不是感動了 說明你的功能滿足不了她的需求,就算結了婚也可能還會是半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