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有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年薪制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計稅。原實行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廢止。
因此,假設題中個人年薪80萬元,每月發放5萬元,年末根據考核結果兌現支付剩餘年薪20萬元(80 - 5 * 12),則:
1、每月方法的5萬元,按正常的工資薪金計稅方法計稅,這裡不再敘述。
2、支付剩餘年薪20萬元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換算月所得 = 20 / 12 = 1.67萬元查稅率表得: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375應交所得稅 = 20 * 20% - 0.
0375 = 3.9625萬元
2樓:幸福千羽夢
中國居民張某年薪80萬元,請從節稅角度為張某做稅收籌劃:
月工資按照38500發放,剩餘的按照年底一次性獎金處理。這樣納稅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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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林先生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獎金預計36000元,為其做稅收籌劃,能節稅多少
3樓:哀紹輝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林先生的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林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下面我們對獎金按月發放、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三種不同方式進行比較(扣除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新標準1600元計算,下同)。
1、方式一:獎金按月發放,每月發放3000元。則林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
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20%,於是,每月應納稅額為5900x20%-375=80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805x12=9660(元)。
2、 方式二: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0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6000元。則除7月外,林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600=2900(元),2900元適用的最高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為2900x15%-125=310(元)。
7月份發放豐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應納稅額=12900 x20%一375=2205(元)。
由於新規定計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一個納稅年度此法每人只許用一次,全年分次發放獎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終獎金為2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26000/12=2167元確定),此時,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26000x15%一125=377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x11+2205+3775=9390(元)。
3、方式三: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2900x15%一125=310(元)。
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36000/12=3000元)確定。於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36000×15%一125=5275(元)。
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x 12+5275=8995(元)。由此可見,在新規定計稅政策下,原先的「年終獎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為稅收負擔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年末兩次集中發放多納稅款9660一9390=270(元),比年終一次性發放多納稅款9660一8995=665(元)。
於是,得出這樣一個結論:
結論一:在新政策下,獎金按月發放的方式稅負最重,而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兩種方式的稅負則較輕。那麼,在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之間,還存在什麼技巧呢?
再來看第四種發放方式。
4、方式四: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此時,除7月份外。
林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應納稅額為14900x20%一375=2605(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根據24000/12=2000元確定),於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24000x10%一25=2375(元)。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x11+2605+2375=8390(元)。
於是發現,與第二種發放方式相比,雖然兩種均為分兩次集中發放獎金方式,但方式四應納稅款少了9390-8390=1000(元);與年終一次性發放,第四種方式也少納稅8995-8390=605(元);若與方式一相比,則差更大,耍少納稅9660—8390=1270(元)。
對於中高收入者,每月工資與年終獎金均較高。由於月工資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數,而年終獎雖然按平均每月獎金水平確定使用稅率,但只能扣除一個速算扣除數,相當於採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因而年終獎稅負較月工資稅負重。
企業在設計其薪酬方案時,應從整體節稅效果進行試算,主體思路是讓年終獎將級距上限用足,確定年工資額;或者先讓月工資將級距上限用足,再確定年終獎數額。具體操作時,可先將年應納稅所得額對半分,再將年終獎降低一至兩個檔,之後再進行微調,最終達到整體稅負最輕。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居民張某年薪80萬元,請從節稅角度為張某做稅收籌劃: 月工資按照38500發放,剩餘的按照年底一次性獎金處理。這樣納稅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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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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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評價謝謝!
增值稅節稅 籌劃問題
5樓:小雨不哭
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帶來的籌劃空間
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並不完全如此。
大家知道,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通過減少稅負支出,以降低現金流出量。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會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抵扣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除受企業會計成本的影響外,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並不總是高於一般納稅人。特別是當企業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時這種情況就會出現。
例如,某商業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30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也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的增值稅率,但該企業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佔銷項稅額的10%.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納增值稅為45.9萬元(300[*]17%-300[*]17%[*] 10%)。
如果將該企業分設兩個批發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那麼一分為二後的兩個單位應稅銷售額分別為160萬元和140萬元,兩個單位都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4%的增值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只分別繳納增值稅6.4萬元(160[*]4%)和5.
6萬元(140[*]4%)。顯然,劃小核算單位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33.9萬元。
在實際中企業選擇那種納稅人對自己有利時,可以採用增值率判別法、抵扣進項物資佔銷售額比重判別法、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等方法來加以判斷選擇。
二、實物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一種。例如,企業為鼓勵買主購買更多的商品而規定每買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於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因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後的淨額確定銷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賬務處理。
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稅法的這一規定,是從**折扣的角度來考慮的,沒有包括實物折扣的情況。採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託他人加工的或購進的,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折扣,則可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後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另一行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後,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三、行政區劃變動可帶來籌劃空間
隨著一些地區經濟的發展,這些地區的行政級別往往被提升,比較普遍的是縣改市、縣改區、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等。有時,相鄰兩個地區會發生行政區劃的合併或分立,從而導致行政區劃的變更。行政區劃的變動能為稅收籌劃提供空間嗎?
答案是肯定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移送環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這一視同銷售的規定,是以縣(市)區劃為界限的,因此,統一核算的機構間的貨物調撥就有稅收籌劃的可能。下面舉例說明。
某省會城市a市,經批准,將鄰近另一地區的b縣劃入其管轄範圍,並將b縣升格為a市的b區。原b縣的c企業是一家飲料企業,產品的銷售地在a 市。c企業在a市的各個區均設有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
b縣在劃入a市前,c企業調撥給a市的各分支機構的飲料,儘管未銷售,還在分支機構的倉庫內,但都要作銷售處理。這會產生什麼影響呢?首先,視同銷售,在移送時要繳納增值稅,相應要佔用一定的資金(稅金),造成資金流動慢。
其次,因為其分支機構不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按4%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形成了「雙重」徵稅,這使c企業傷透了心。迫不得已,c企業將很大一部分產品交由其他非關聯企業銷售,既不利於保持**穩定,也影響了產品的市場佔有份額。隨著行政區劃的調整,b縣變成a市的b區,c企業和其分支機構處在同一市內,c企業調撥給分支機構的貨物不屬視同銷售,分支機構不用「雙重」納稅了。
c企業將所有產品交由分支機構**,保證了較好的利潤。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可以充分運用行政區劃的變動,合理設定關聯機構,從而節約稅金和費用。
納稅人應注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機構間移送貨物視同銷售,以縣(市)為界限,各地在執行中對縣(市)範圍的規定有區別。如有的直轄市規定在全市範圍內移送貨物,都不視同銷售,沒有縣、區的區別。因此,納稅人應詳細瞭解各地的具體規定。
四、「掛靠」帶來的籌劃空間
國家往往會制定一些納稅優惠政策,而許多企業並非生來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這就需要企業自身創造條件,來達到利用優惠政策合理避稅的目的,這種方式稱為「掛靠」,下面的案例將對「掛靠」避稅籌劃進行詳細的說明。
例如:某鋼鐵生產企業,以鋼材為其主要產品,由於附近並無礦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鐵,而廢舊鋼鐵的主要**除了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外,主要從本地的「破爛王」處收購,從外地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進廢鋼,由於對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本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按現行稅收政策,從 「破爛王」處收購的廢舊物資,除專門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按收購額10%計提進項稅額外,工業企業是不能按此辦法處理的,因而該鋼鐵企業從「破爛王」處收購的廢鋼鐵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給企業加重了負擔。
如何減輕這部分負擔呢?該鋼鐵企業決策層決定成立一個廢舊物資**公司,獨立法人、獨立核算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持有特種行業(廢舊物資經營)經營許可證,所有該鋼鐵企業從個人收購的廢舊鋼鐵均通過廢舊物資**公司,廢舊物資**公司再按市場**將收購的廢鋼鐵銷售給鋼鐵企業,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17%.
通過機構處理,鋼鐵企業購買的所有廢鋼鐵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續足額抵扣進項稅額,減輕了鋼鐵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雖然名義稅負很高,但按現行財稅政策,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可享受增值稅先徵後返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檔案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因而其實際稅負並不高。
由於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幾方面作以簡單介紹。現實中企業必須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尋求最佳方案,以達到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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