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老胡解惑
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
適用分居應該具體: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樓:老賈爺爺奶奶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3年修正版)中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用,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印象中是這樣的。夫妻感情不和,不能協議離婚的。一方起訴至法院,對方應訴,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通常法院不會判離。第一次起訴離婚敗訴之後,分居一年,再次起訴,通常會判離的。
4樓:蕭提思雅琦
要分居兩年。但是在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下可以除外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婚,協商離婚的話,什麼時候都可以的。
若一方不同意,兩年分居後可以申請離婚。
6樓:冼凝佛
沒分居也可以離婚,但是得雙方同意,也可強制離婚
7樓:摯愛吾愛
可以啊,好像一般2年分居吧!!想離婚的話就好好的和對方談談。。。
8樓:茶壺不怕茶杯
離婚,從實現形式上有兩種:協議離婚、判決離婚。
如果雙方好合好散,兩人簽訂協議,然後到民政局備案、出證即可。這個形式不受什麼時間限制。
如果是有一方因財產或其他原因,雙方協商不來,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分居時間只是其中一個事實證明。法官在對待婚姻官司的判決上,不是隻採納分居時間這麼一個蒼白的原因。
其實我還想說一點,如果當初雙方因愛成家,怎麼會搞到今天因恨而分。為了以後的生活著想,多點自省吧。
夫妻分居一年可以離婚嗎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2、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3、如果無法協議離婚,或者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或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滿二年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10樓:李保忠律師
可以協商到民政局離婚;也可以訴訟到當地基層人民法院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雙方兩地分居多久都不能夠離婚
僅分居是構不成離婚的法定條件的,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少任何一項都不能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前提是:1、因感情不和分居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分居一年可以離婚嗎
12樓:華律網
在當今社會之中,夫妻之間感情問題頻出,離婚是非常常見的,根據中國婚姻法,夫妻雙方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到冰點的話,一般會選擇協議離婚來結束這段感情,通過對離婚的一些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來達到和平離婚。協議離婚也叫兩願離婚,夫妻雙方如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我國婚姻法並沒有將分居作為協議離婚的條件。
雙方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離婚協議3份,雙方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即可辦理離婚登記。
13樓:法邦網專家
只有雙方協商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去民政辦,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分居一年是不能離婚的,法律規定要分居二年並且有相應證據。
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他不同意,你只能起訴。
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必須要求雙方協商一致,你丈夫不同意與你離婚只有起訴離婚,《婚姻法》規定離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其實離婚的條件的門檻是比較低的,那麼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又是什麼呢?其實,感情確已破裂沒有統一的明文標準,實踐中,你只要提出有家庭暴力的情況,你曾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有驗傷證明等;有對方吸毒、賭博曾被處罰過的檔案記錄等。
或鄰居可以證明實施暴力,並有當時的醫院的相關證明、證明是毆打所致的病歷等。重要的是,在起訴時,看你是如果向法官表現你的決心。
分居一年尚未達到《婚姻法》的要求,但離婚可以從其他方面著手;他不同意離婚民政局不會給你辦理離婚手續,只有起訴。
14樓:
分居多久可以認定為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久才能自動離婚
15樓:正商觀察者
在我國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如果雙方想離婚,必須按照程式,選擇訴訟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當事人要清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一個依據。但是,這個時間需要法院的確認。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的是因夫妻關係不合分居滿二年的,是條件之一;最根本的條件是夫妻關係不合,確實無法共同生活。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半年可以離婚了嗎
17樓:庫唱奉迎秋
分居半年不是法律上的離婚條件,婚姻法規定是分居兩年以上做為離婚條件。當然如果你們確實沒有夫妻感情,感情不和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這與分居不分居沒有太大關係,你可以直接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如果能雙方協商離婚是最好最簡單了。
婚姻不懂可以問我
18樓:ipromise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已經分居一年多,這樣的婚姻還作數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要權威一點的答案直接諮詢律師,不要在這裡問,得不到正確答案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構成事實離婚。但婚姻還是有效的,想離婚,必須去法院起訴離婚,而且不會很快就判離婚的。需要等過一段時間以後調節無效才能離婚。
具體可以去問問法院。如果你不起訴離婚,即使你們分居兩年也不會立即判離婚的。
新婚姻法夫妻分居幾年視為感情破裂,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2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新婚姻法。現行的《婚姻法》還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通常人們所說的新婚姻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
你所說的「分居幾年社為感情破裂」,規定在《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實,如果想離婚,不是必須要分居,不分居也一樣可以離婚:雙方都同意的,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22樓: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首先一定要強調必須是因感情不合分居,如果是因為雙方異地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其次,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導致的結果也不是自動離婚,還是要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才能達成離婚的結果。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只是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證明。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准予離婚。如果不存在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又沒有其他突出矛盾,存在和好可能性的,法院會考慮勸解雙方或者判決不予離婚的。
司法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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