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25000元錢沒有耍賴不還我又沒有他借錢證據怎麼要回來

2022-06-08 22:48:12 字數 5308 閱讀 1283

1樓:張那拉

這好辦,你去跟他要,只要他不耍賴就要,錄音全部對話,然後作為證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算沒有借據也沒有關係,完全可以勝訴。呵呵

2樓:北京武紹智律師

關鍵還是要有證據,跟他講講給他一個長點的準備時間,錄音或者你找他的時候找幾個證人在場,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撕破臉,對你沒有好處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他要是沒有耍賴可以讓他寫一份借據嘛!如果你感到他可能不寫,你邀他出去吃頓飯。買好一個錄音筆,飯桌上問他怎麼還啊,啥時候還之類的。

他很可能一個不留心就說了能當證據使用的話。你回家把它燒錄成***,然後再找他寫借據(這個借據法院認定的可能性最高,其它音像檔案的證明效力稍微次點兒)。他要不寫就讓他聽聽錄音,然後再說起訴他之類的,一般也就寫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只有看他了。還有就是當時有證人嗎。也沒什麼用了。證據 。證據。你有證據嘛。

5樓:李建成律師

需要蒐集對方借款的證據,否則,難以維權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6樓:陰暗的想法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1.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徵、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

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時遺留的各種痕跡(血跡、指紋等),查獲的贓款贓物以及其他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資料」。是指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裝置等技術手段所記載和再現的聲音、影象、資料等資訊資料。

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將視聽資料定為訴訟證據的一種獨立形式。在刑事訴訟實踐中,特別是在刑事偵查中運用也十分廣泛。

可分為錄音、錄影、電腦資料以及紅外線、中子束、鐳射等測驗儀器提供的資料。使用時必須審查資訊存貯、輸出、轉換等環節是否存在誤差,資料內容有無人為篡改等情況。

4.證人證言,簡稱「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據的一種。一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製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別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

5.當事人陳述指的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就有關案情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的敘述。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當事人的陳述都是重要的證據材料。

6.鑑定結論又稱鑑定意見。指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

7.勘驗筆錄,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記錄。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式、民事訴訟程式中法定種類之一。

擴充套件資料:

1.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而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1)兩者的重要區別,也就是區分標準,在於同一物體以什麼來證明案件事實,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內容即思想內容來證明,那麼就是書證;如果是以物質形態來證明,那麼就是物證。

(2)同一物體,可以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2.當事人陳述與證人證言是不同的

雖然都是語言表達,但是由於表達的主體不同,因而證據種類也就不同。兩者不會交叉,由於證人不是當事人,因而證人證言在同一案件中不會成為當事人陳述。

3.視聽資料的判定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影象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種類,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

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影帶、錄音帶、膠捲、儲存於軟盤、光碟、硬碟中的電腦資料。視聽資料的重要特徵是利用了科學技術,這也可以作為在司法考試中判斷視聽資料的一個技巧吧。

視聽資料與書證的區別在於:書證是以書面檔案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的音響、影象、儲存資料等,並不單純以文字和符號表達思想內容,而是獨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實情況和法律事實,不僅靜態反映了待證事實,而且動態地說明了待證事實的現實情景,這一點迥異於書證。

視聽資料與物證:物證是以自己的客觀存在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而視聽資料是以音色、影象、貯存資料的內容等,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兩者顯然不同。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民事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科學的結論意見。與視聽資料的顯著區別在於,鑑定結論是鑑定人的結論,而視聽資料則是反映了待證事實。

7樓:虔誠的圖騰

有以下證據種類:

1、當事人

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列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檔案,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

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

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鑑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從性質上來說,鑑定意見與其它證據型別很重要的區別在於:鑑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鑑定人的主觀判斷。

在其它證據型別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儘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鑑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鑑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鑑別證據材料的過程。

8、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拓展資料: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於指導辦案工作。研究證據的分類,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便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

證據的分類不同於法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分類是一種理論研究中的分類,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類標準是多元的,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型別。一般來說,以證據**的不同為標準,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以證據的證明方向為標準,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方式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證據事實與訴訟主張的關係,可以分為本證和反證。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請問證據都包括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證據的分類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與反證等分類;

二、以下為我國三大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中國法定證據種類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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