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晉海
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可以扣押肇事車輛,但是經過勘察並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後,可以對雙方關於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以後可以釋放扣押的車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不清楚 你是雙車事故?
已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方賴著不肯來結案,導致我不能辦保險理賠怎麼辦?
3樓:洱棟日靳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我前幾天剛處理完與你相同的案子。
雙方就損害經濟賠償數額協商達成一致後你,同去交管部門開具《交通事故損害經濟賠償憑證》,持此憑證,醫藥費收據(報銷範圍是醫保內的),誤工費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個人完稅證明),營養費收據,再加上你修車的定損單,明細單,發票。去你的保險公司理賠中心去報銷。
醫藥費賠償問題,保險公司承擔比例因金額大小不同,如果金額小於一萬元,合理部分將全部承擔,保留好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及出院小結等相關證明;賠償誤工費需對方提供誤工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及完稅證明等; 修車費賠償問題,您的車輛損失先在商業保險中車損險項下按責任比例賠償;對方車輛損失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內全額賠付,超額部分在商業保險中第三者責任險項下按責任比例賠償。
如果你的車已經修完了,你就不要急,不讓主動去找她解決問題,拖著她,她比你急。調解不行的話就只有起訴她,這種人沒辦法只有去法院嘍。
另外建議你一下,當時的事故認定,應當要求交警判你全責或者無責,不要怕他額你,全責的情況下,修車費全報,其他費用也基本上都報。你現在不管是同等責任也好,70%責任也罷,修車費最起碼不能給你全報,還得向對方當事人索要,你想想麻煩不。
上述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4樓:探路者
兄弟,從你的問題來看,什麼都晚了(錢已經給了),你還是起訴吧,不過即使你贏了,法院對於個人也很難強制執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也遇到過這種情況;
對方剛開始的時候要私了,我同意給1000元,然後我的車在找自己的保險公司修,對方不答應,只好公事公辦;
結果是我的維修費用比對方高多了,對方知道這一情況後要求我在給500元就算了,我當然不答應,因為這不能找保險公司理陪的,況且走道這一步,我也沒有必要私自給對方錢,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還找交警理論,最後知道交規是什麼了,也不找我要錢了。
問題是我修車的錢沒有著落了,沒有辦法,只有自己掏腰包了。
損人不利己,愚昧啊
6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結案,是指對事故的賠償調解吧,《安全法》規定:事故認定後,雙方當事人都自願要求由民警調解該事故的,則由民警調解賠償問題,有任何一方不願意的,則不予調解,那另一方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
2、醫療單據屬理賠依據之一,你若無法出示,保險公司會據此拒賠該部分賠償金。
3、最快速、有效的辦法還是上法院起訴對方,然後連帶人身傷害賠償問題一併解決。
7樓:轉角撞門上了
回答1。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肯定不會陪你的
3前面2個問題解決了這個就行了
8樓:四大皆空和尚
去保險公司申請代位求償,讓保險公司解決
車子出了交通事故,報警後對方不去交警中隊處理、簽字,而且交警中隊讓我自己聯絡處理,怎麼辦?
9樓:專揀米粒
1、報警後對方不處理,交警隊還是可以下達事故認定書,下達認定書3個工作日後沒有異議就可以結案了。
2、責任主要還是交警隊認定。
3、可以起訴對方,按7成責任承擔必要費用。
4、交警隊只負責下達認定書和調解,沒有其他的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樓:天蟾如月
交警的職責在於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責任認定後3天內各方未提出複議申請的(不論是否簽字),即可對涉案車輛放行。因此交警處理違規。你可以到該交警所屬公安分局警督辦公室投訴反映,並就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判全責也可以判主責,因為你是進入輔道。
對方不去處理,交警隊還是可以下達事故認定書,下達認定書3個工作日後沒有異議就可以結案了。
自處自賠,你找你自己保險公司修理就行了,不用起訴對方。關鍵看你的車損超過2000元沒有,超過就沒有這麼簡單。
交警隊只負責下達認定書和調解,別的責任不負。
12樓:樂襬兒
首先要說,你真夠巧的 呵呵呵呵8月8日,很吉祥的哦。
一、從你描述來看,你的車子直行已進入輔道,那樣說來,對方可以判定是全責,右轉雖說都是通行的,但 右轉的車輛最重要的一點,是有避讓的義務,比如:必須讓行左轉車等,這也是為了避免右轉車不減速發生意外的一項規定。交警可根據現場來定主次責任。
最超碼,對方應是主要責任者,這點不用質疑了。
二、對方停機不是理由,現在的交警部門會將應是他做的事,一推二淨,為什麼?就是不好聯絡當事人,聯絡也麻煩,交通事故,沒造成重大傷害或財產損失,無法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控制,但聯絡當事人一定就是交警的事,如今是各地都推到第三人身上了,這點各地都在效仿中。你可天天去找那個交警,他煩了 也會給你找的,讓個人找??
怎好找啊!
三、損失小的 可以自行協商,損失大了 那就不必了,該怎辦就怎辦,你可向上級部門反應,不給壓力,他們也沒動力啊。不是說不簽字就可以沒事的,這點很多人都是這樣認為的,其實不然。
希望我的回答 對你有幫助! 謝謝
交通事故處理如果對方不出面我應該怎麼辦?
13樓:低調boy傳奇
對方不出,不是你的錯。自有警察找他。警察不及時放你車子出來,你可以向其上級投訴。見標有【】的。你應該要求交警快點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之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14樓:二貳2二
可以要求警察快點結案,這樣警察會去找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23年10月28日公佈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23年與2023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參考資料
15樓:王之敏
你好:1 對方不出,不是你的錯。自有警察找他。警察不及時放你車子出來,你可以向其上級投訴。見標有【】的。你應該要求交警快點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之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公安部釋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之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部釋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你應該不私了。對你有好處。
3 對方不出來,可以申請結案,以無法查清事實。
《公安部釋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之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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