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條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樓:痴情人18號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非全日制用工是這樣規定的,第七十二條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你可上網查一下,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就可以了,看看你朋友的工資標準是否低於小時工資,剩下的事就可以找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了。
3樓:張其元律師
你好:如果是短期工作,而且是學生的話,應該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對於勞務合同,國家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全靠雙方的協商,所以,還是有一個書面的合同好些。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小時工。是勞務合同。不適用勞動法。
這種情況違反勞動法嗎?如果需要賠償,怎麼計算?請專業人士作答。對好答案我會加分的
5樓:俊面修羅
貴公司確實存在著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你闡述的情況來看,貴公司已經違反了每天3小時,每月36個小時的規定。
2.貴公司沒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定標準工作制來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每天超過8個小時的時間計算為加班時間,支付正常工資的150%的加班工資。
週六週日算作加班(如果沒有安排補休),支付正常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正常工資的300%。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所以,貴公司補齊差額就可以了,這個不是賠償,但需要在期限內支付。
3. 工作時間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勞動消耗時間。
對於貴公司的工作時間安排,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是有爭議的。
「早7點開宿舍」,以及「9點-11:30休息,但不可離開宿舍太遠(這個有明確規定)」,這樣的規定,可能使裁判者認定工作時間是從早上七點開始起算。因為,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或者勞動者仍然受到公司的約束和限制。
建議:和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約定早7點開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補貼,但不算作上班時間;兩次休息但又不能離開宿舍太遠的時間,也最好以補貼的形式來約定。
4.《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對於這類值班人員,建議公司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能夠規避150%的加班費和週六週日200%的加班費。
5.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勞動者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但還可以和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通過給予補貼的方式來協商解決。從實踐來看,如果真的通過仲裁來解決,勞動合同法是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6樓:
這種情況不一定違法。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所以,鑑於宿管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實施不同的勞動時間制度,具體要經勞動部門批准。
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諮詢,**是12333.
7樓:朱學政南京
她申請請求是什麼?我們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同時還應該保證每週至少休息一天(連續不斷24小時)。但是雙休日製度並非我國的強制工作制度,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只要不違反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
至於休息時間是否算工作時間,不太好界定因為你單位要求其不能離開,但算工作時間似乎也有不妥,建議你們協商解決或調解
8樓:任若蘭
由於你們沒有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所以你們的工作安排是違法勞動法的規定的!只要超過167小時的部分都算加班,另外節假日的300%計算,雙休日200%計算!
如果想避免類似爭議,建議抓緊時間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併合同約定!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看不違法啊,超出時間不是給你算加班了嗎?如果你覺得加班費給的少,你計算日平均工資後,計算超時部分,然後要求單位給付加班費。
問下專業的法律人士,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說你提除這個問題的關鍵吧:第一:以前沒簽勞動合同,但是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則可以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按照工作時間(上了幾個月班)就要索要上班時間的雙倍工資賠償。第二,以你這個朋友的名義來簽訂專案合同,說明你這個朋友又與原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其實這個時候原單位並沒有為你的朋友實現權利利益,如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等。因此你這個案例比較複雜,一個是你這個朋友自己的權利沒得到維護。
第三:既然你這個朋友與原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代表原單位簽訂專案合同,肯定承擔一定義務,但是主要看追究責任在於專案合同中如何規定的,若沒有規定的話,讓你一個人全部承擔肯定不合理,必須根據合同中的利益關係確定你朋友和原單位的責任。不過你放心,即便是要追究責任,也不是你朋友一個人的責任,因為原單位也是利益方,也有可能因為這個專案獲利,因此也承擔責任和義務。
不過建議你朋友還要向原單位討回一些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利益。
當然,這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還可協商,協商不成,才經過司法途徑。
不要被一些企業嚇著了。
11樓:
違約金沒有大概限定,你看一下合同裡的描述情況,一般在最後幾頁
如果真不想做了,你可以找不可抗因素做藉口,比如病了、家裡有事,請假超過期限一類的辦法公司就會解除你合同,那時候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是公司
你要重點看一下合同裡,如果不做了需要提前多長時間打招呼之類的.
第一,按照新勞動法規定,不存在違約金這一說,這一條屬於霸王條款,是無效,就算打官司對方也不能主張。如果對方強制要求你賠償並以暴力威脅,或者扣押你相關物品,你反過來可以控告對方。
第二,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一週至少休息一天。超出部分,屬於加班,可以要求加班工資。對方這樣明顯違法,可以保留加班證據,追討加班工資。
第三,補課機構?對方有無教育部門相關批文資質呢?我覺得很懷疑。因為正常的教育機構是不會如此。
第四,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因為你們有合同,如果擅自離開屬於自動離職,公司將不再對你做出補償。
補償是每工作一年(不足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具體辦法:第一步,申請勞動仲裁,並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申請要求可以是:解除合同,返還押金(如果有),違約金條款無效,加班工資補償,勞動補償
如果對方拒絕接受仲裁,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反正你都不想幹了,就不必擔心老闆解僱你什麼。
如果對方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這裡就有可能涉及人身傷害,非法拘禁,恐嚇等罪行。
可以走,如果沒有以下特別情形,最好提前一個月通知。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加班要有加班費。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你們定合同時約定違約金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 新勞動法出臺對於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規定員工繳納違約金有了嚴格規定,除了單位提供培訓以及保密條款以外無需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單位的違約金條款無效,你無效支付。
2 要走的話,根據新勞動法規定,你需要提前30通知公司即可。
3 國家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你已經嚴重超過8小時,你有權要求公司補齊加班工資。包括每日延長時間和週末加班時間。
4 不行的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現在是免費的。注意蒐集證據:考勤記錄、工資卡、合同等等.
加班工資計算: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超時工作要支付加班工資(平時150%公休日200%國假300%),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違法。
1、按以上計算方法算出加班費,找老闆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2、是老闆違法用工,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不用賠償老闆反而老闆得補償和賠償你,看看勞動合同法,找出老闆違法的條款,計算出應給你的加班費和補償金、賠償金。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法院申請支付令。
我就知道這些,請原諒!!
法律專業人士進,謝謝,法律專業人士麻煩進來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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