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不願離婚,或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可以由主張離婚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證據,在法院調解無效前提,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兩位婚姻期間取得的住房和債務,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屬於兩位共有,需要兩位在離婚時自行協議分割分配。
可以約定住房歸一方所有,給予對方適當的雙方接受的補償,沒有還清的債務歸得到住房一方個人承擔。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前提條件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確實無法在一起生活。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男方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以什麼樣的情況來判定離婚,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男方起訴離婚,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求,有事實和理由且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都會立案受理.
二.如果女方不同意,一般一審法院都不會判離的.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
8.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9.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3.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4樓:趙輝煌律師
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法院判定離婚的的法定理由。
5樓:山東趙律師
首先,除非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以及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起訴離婚。不需要什麼條件。
至於法院會不會判決你們離婚,那就要看你們的具體情況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以什麼樣的情況來判定離婚感情是否確實破裂。這個是法定的唯一標準。
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知道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2、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與原告為夫妻關係。
其他的也沒有什麼條件了。
至少沒有什麼需要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或者夫妻關係什麼情況等等什麼的要求或者條件的。
對補充提問的回答:
女方願意離婚就不需要去法院訴訟了。
法院接手的案件都是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至於法院怎麼判決,不取決於女方是不是願意離婚而是法官是否認為雙方感情確實破裂。
7樓:man二百五
自動分居2年就可以了的
單方面提出離婚男方不到場法院不能給判該怎麼辦
8樓:寒豆小姐
一方通知不到或拒不出庭應訴,法院可在規定公告期後進行缺席判決,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一定時間!
9樓:張偉傑律師
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後重新起訴。
單方面提出離婚,法院能判離嗎
10樓:周律師說
一、單方面提出離婚只要符合離婚條件,法院會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抽象的標準,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舉了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為司法實踐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了較為具體的標準或依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注意,此處的賭博、吸毒等行為並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屢教不改的惡習,這嚴重挫傷了對方對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上述幾種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11樓:在下芝麻油
如果女方堅持要離,最終的結果還是會離成的。
《婚姻法》列舉了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讓法官能夠更好的判斷。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注意,此處的賭博、吸毒等行為並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屢教不改的惡習,這嚴重挫傷了對方對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上述幾種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但是至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之後可以訴訟變更的。而且戶口可以不遷出,如必須遷出的話,那就回到你原來戶籍所在地。孩子是農業戶口,一般情況下,作為母親不會逼著硬是把孩子的該有的福利待遇也毀掉的。
12樓:律政小法師
回答您好,一、單方面提出離婚只要符合離婚條件,法院會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抽象的標準,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舉了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為司法實踐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了較為具體的標準或依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注意,此處的賭博、吸毒等行為並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屢教不改的惡習,這嚴重挫傷了對方對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上述幾種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提問女方和男方分居一年半能離婚嗎
女方和男方分居一年半能離婚嗎
回答您好,分居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審理。
3、**審理,在法院**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判決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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