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改名字要什麼理由派出所才給改

2022-07-20 06:11:37 字數 5782 閱讀 9238

1樓:

理由充分就好了,很多種理由啊,比如**,比如忌諱,比如和住所、單位周圍的人同名等等。要是你超過16週歲,改名可能會比較麻煩的。

去派出所改名字的理由

2樓:李奧說

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

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

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說明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3樓:笑月半

知道什麼是曾用名嗎?你就將你要改的名字說是曾用名,身份證上的名字現實生活中是不用的,一直用你要改的那個名字,按照這個思路你自己想想。不過能不能改主要還是去做下關係,國情就是這樣。

4樓:

如果真的需要理由小時候本來確定這名字;後來因為因為很多原由用了現在的名字,現在想改回來。其實你怎麼想就怎麼說好了,改名字問理由是不是因為程式的問題,而這一環節不是最重要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週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

上學後至 16 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6樓:袁保險

理由,就說平時間使用的是另個名字,但戶籍名卻不是,為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特申請更名。

更名申請

xx派出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基本情況等)申請事由:申請人戶籍名為xx,但平時卻以cc在使用,為避免以後出現的麻煩,特申請將xx更改為cc,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某願承擔,望准予申請為感。

申請人年月日

然後憑此申請經過派出所審查通過後即可

什麼理由派出所才會給改名字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出「正當理由 」,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正當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係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公安部門特別提醒,成年人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8樓:宇紫

如果是小孩子是沒問題的 如果是18週歲一下 要跟戶籍民警說清楚 比如說你得名字容易讓人給你起外號 這麼一條 很簡單 求採納

9樓:馬莉律師

回答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重名太多,很不方便;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說明原因)。

提問你好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重名太多,很不方便;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說明原因)。

提問改名字派出所不讓改,他說我理由不充分

回答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提問就這些他也不通過

回答建議想一個更充分合理的理由向派出所再次提出申請。已經成年的公民想要改名,需要充分的理由,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如果認為自己的理由已經足夠充分,系派出所刁難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提問我年齡30

回答你想一個更充分的理由

提問是的

回答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重名太多,很不方便;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此類小孩改名跟母姓較多);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說明原因)。

提問我申請了幾回了,這些一點作用都沒有用

回答那理由不充分是改不名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多19條

去派出所改小孩子名字要什麼理由才可以改呢?

10樓:民生為本

可以辦理。

辦理條件: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刑事處罰、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一律不予變更姓名)。變更姓名正當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則上,領了身份證後,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辦理姓名變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的書面報告。(收原件)

2、《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從業於機關、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等的,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在《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並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入學(入托)的,提供學校(幼兒園)同意變更證明(在《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並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待業、務農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變更的證明(在《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中加具同意變更意見並蓋公章的,視為有效證明)。(收原件)

辦理流程:

1、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受理。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稽核和審批手續,受理視窗為派出所的應同時將已審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受理地戶籍視窗憑公安分局戶政中隊的批件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11樓:

小孩自己願意就可以。或者等人口普查時主動要求。

12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提問

因小孩子名字沒取好,須去派出所改小孩子名字,最好編一個什麼理由能通過改名

回答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刑事處罰、正在接受勞動教養的,一律不予變更姓名)。

變更姓名正當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則上,領了身份證後,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辦理姓名變更的。

提問能編一個什麼理由通過呢?

回答雖然生僻字取名是現在不提倡的一種起名方式,但是因為名字中含有生僻字帶來的不利影響而要求改名的也有很多。

姓名中因為有諧音,便很容易讓人產生岐義,並引起人們的嘲弄或者尷尬的情景出顯,同時成為人們開玩笑的談資,產生某種滑稽的效果。在所有申請改名的理由當中,諧音產生岐義的情況也是最多的,這種情況也是屬於申請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裡有重名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裡,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在少數。重名太多的情況下就應該改名。重名也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這也是改名字的正當理由。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本就是這幾個理由的哈,親親~

更多8條

去派出所改名字,正當理由是什麼?

13樓:小肥肥

正當理由是:重名了,最好寫跟親戚重名,這樣才能通過審批。

或者要求村委會出具更改姓名的原因證明,只要理由符合規定,派出所不給改可到上級公安機關投訴。

流程: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改名字的特別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1)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稽核批准後,辦理變更;

(2)已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幹部履歷表或招工表並由單位核實籤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異後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籤協議後,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4)父母離異後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現在能去派出所改名字嗎,現在派出所可以改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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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 本人或者父母申請。2 戶口本。3 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二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 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