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於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確定事故責任。如果沒有故意擾亂司機開車的行為,一般乘客是不會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司機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在繼承其遺產前,應該對其生前的民事侵權行為後果產生的民事賠償,承擔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確定的民事責任。
縱橫法律網 孟子君律師
2樓:
在交通事故中,若無證據證明是因乘坐人的過錯而引起的此次交通事故(乘坐人過錯:比如乘坐人要求司機超速行駛,或乘坐人因其他原因影響司機操作駕駛的),則乘坐人不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任何責任,事故責任由駕駛司機和車輛(或司機)所掛靠在的單位承擔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乘客如果沒有在此次車禍中起到間接關係的話 應該是沒有責任 間接責任指的是 行車中同司機交談,或是做出有妨礙司機操作的行為 等 引起車禍的發生
4樓:匿名使用者
看車禍是否有乘坐人的因素而導致的。如乘坐人趕時間,讓司機超速駕駛,闖紅燈。如沒有教唆司機違章,導致車禍。乘坐人沒有責任。
如有責任,法官會使用庭外調解的。
急問:我僱傭的司機出車禍造成一人死亡,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問題解決前不要再掏錢了。最好讓對方起訴。而且把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都列為被告。這樣法院會判你們3方各賠多少錢。省得一方賠錢後再找另一方算賬。
6樓:碰撞激情
1. 司機應該依法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如果他無力賠償 那麼你有連帶賠償責任 你要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 你向司機索賠那是另外的事情 不能在此案中解決
2. 負主要責任的 保險公司一般賠付百分之八十 不會全部賠償的3. 他跑不跑對你沒什麼影響 你可以將這個情況向辦案警察講清4. 鑑定費要看你直接撞了幾個車 和車的損失程度 來定錢數
7樓:路心無睿
這個保險公司以賠付的 只要車輛沒有問題和司機有證這樣保險公司可以賠付的 您可以讓司機冷靜點,你不用擔心的,鑑定費保險公司是不賠付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逃跑了,保險公司是不賠償損失的,我該怎麼阻止他逃跑?這個事情你問一下交警為以後作準備 。交警判定是我方司機主要責任,在高速上我個人認為各為50%責任。
如按交警主次責任分,因這次事故所產生的全部費用你承擔70%,對方承擔30%。保險公司能都賠
9樓:玄夢一族
你僱傭司機時,有沒有立僱傭合同和安全細則,有的話則按合同辦事,沒有的細則話,那你就要和司機負共同、同等責任。你的車輛是有買保險的,就抓緊時間和保險公司商討索賠的事情。
10樓:不吃辣椒很久了
司機當然要負主要責任。
至於你相不相司機追討賠償,那是你的心情問題。從法律上講你可以向司機追討賠償,因為「我僱傭你,把車交給你了,你就要對行車負責,你把車給我撞壞了,而且撞死了人,你要負全部責任。」
應該說你可以不出一分錢,但車是你的,當你們(你和司機)不拿錢時,交警可以變賣你的車。這是一個三角關係,即事故——司機——你(含車),你和事故沒關係,事故與司機是直接關係,你和司機有僱傭民事關係。這樣,建議你與司機協商解決。
如果坐滴滴打車出了交通事故怎麼辦?誰來賠償?司機嗎?
11樓:
正規的 滴滴打車 都是會買保險的。出了事故, 保險公司 會賠的,但是如果是黑車那可就不一定了。
隨著滴滴打車軟體的普及,因滴滴打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滴滴打車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計程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相應地,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因四種情形而不同。
●鑑於目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尚未正式出臺,法院對相關案例尚未出具指導性判例,廣大打車使用者應秉著審慎的態度,意識到網路預約打車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車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風險,必要時可購買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分散風險。
近年來,因滴滴打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逐漸增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我們需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對滴滴打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所瞭解。
目前,滴滴打車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因此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相應分四種情況,即按計程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四種情形來區分。
計程車模式:責任承擔方為計程車公司
這種計程車模式下,打車軟體將乘客的用車資訊與計程車公司的車輛、司機資訊相匹配。乘客通過軟體平臺向司機發出乘車訂單後,公司與乘客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公司向乘客提供計程車服務,乘客支付費用。
這裡,由於滴滴平臺未在計程車模式中抽成,亦未參與經營,僅為計程車和乘客之間提供資訊匹配服務,難以據此要求滴滴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公司的責任承擔,以下從駕駛員與公司的四種內部關係進行逐一梳理:
(1)駕駛員受僱於公司,利潤上交給公司,駕駛員每月從公司領取固定的工資。因駕駛員是計程車公司僱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和第11條的規定,僱員在僱傭過程中,因職務行為自身受損或致他人損害,由僱主承擔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2)駕駛員承包公司的機動車,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潤,剩餘收入歸自己,對外仍以公司的名義營業。駕駛員承包公司的機動車,應由承包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納一定的利潤,駕駛員仍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營業,因此發包人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有內部協議,則按照協議內容承擔責任。
(3)掛靠承包經營,即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掛靠計程車公司,對外以公司名義營業,其營運證由公司負責辦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費用。因利潤歸實際車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統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實際車主應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另外因被掛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公司應在收益範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
如有內部協議,最終按照協議規定追償。
(4)所謂「二駕」,或稱「副駕」,即由承包經營人即「主駕」招聘他人蔘與經營。這裡,經營人又與他人發生僱傭關係,首先應由僱主經營者承擔責任。公司承擔何種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總之,無論何種方式,只要計程車對外以公司名義運營,公司對計程車具有管理責任,公司也確實獲取一定收益,計程車公司就理應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計程車公司再根據保險合同和公司規定與保險公司和駕駛員劃分責任。
快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這種模式下,打車軟體將乘客的用車資訊與私家車主的車輛資訊匹配。私家車車主與乘客根據上述匹配資訊自願成立服務合同關係,私家車主向乘客提供服務,乘客支付費用,費用歸私家車主所有。
滴滴平臺未在快車模式進行抽成,亦未參與經營,僅向雙方提供資訊匹配服務,難以據此要求滴滴承擔賠償責任。
此時,發生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糾紛,應當適用過錯原則,即按損害發生中的具體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裡,乘客應當明確認識到,私家車從事營運為非法行為;乘客也應認識到私家車的安全效能無保障;私家車駕駛人並不具備計程車駕駛資格,增加了事故風險。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乘坐快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車駕駛人被確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在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上,乘客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從保險賠付方面看,快車模式中,私家車車輛從事載客營運的業務,屬於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根據《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相應的保險條款,對此類私車營運發生的車禍導致的乘客受傷或者車損拒絕賠償。
順風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
這裡,私家車以節約成本為目的,經由駕車人同意,搭車者順路搭車。駕車人在滴滴平臺釋出自己的行車路線,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並通過滴滴平臺與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分擔私家車車主在油費、過路費、汽車維修費等方面的開銷。
發生事故後,應根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大小來確定責任承擔。具體有幾種情況:
一是若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是由於第三方機動車的過錯造成的,則應當由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由於駕車人的過錯發生事故的。車主或駕車人作為車輛的管理者,有義務保證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並受到人身損害,車主或駕車人有義務對其賠償。若搭乘者在「拼車」中也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則,適當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三是由於搭乘人的過錯發生事故的。此時,車主對搭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免除或減輕,即過失相抵原則。《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
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四是由於駕車人和搭乘人的共同過錯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拼車」車主與搭乘者如果事先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那麼當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人身損害賠償時,雙方可以按照協議中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順風車發生事故的保險賠償問題。目前,由於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的方式參加保險,保險合同中一般會規定:「非營業性的單位和私有車輛用做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因此,一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對有償順風車拒賠或少賠。
專車模式:多方按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此種模式,為滴滴平臺到目前為止唯一有金錢抽成的模式。
責任承擔方包括:滴滴平臺,並就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的過錯對乘客承擔連帶責任;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
該模式採取了「車輛租賃+司機代駕」的模式,涉及到五個關係方,即:乘客、專車軟體平臺(滴滴平臺)、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和勞務派遣服務公司。
顯然,專車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條款的格式合同將諸多責任加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專車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構,源於滴滴平臺本身並不具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資質,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設計出如此架構。滴滴平臺採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與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運營資質的汽車,另一方面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適格的司機,而滴滴平臺的優勢是擁有一個具備強大用車需求的使用者群。而乘客支付的車資,則由四方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即:
汽車出租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滴滴平臺。
但是,滴滴平臺不可能完全將乘客乘車時可能發生的事故責任撇乾淨。從民法過錯責任承擔的角度,以及從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臺、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服務公司以及司機,都是向乘客提供專車服務的服務方,而且都從中獲得直接的經濟收益,都應對自己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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