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喝粥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 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 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 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 可在徵求法醫或**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 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 超出獎金稅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 其誤工費的賠償, 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 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 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援。 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 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 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 按照三倍計算。
2樓:在滄浪亭彈奏月光曲的翠鳥
這個賠償數額全國沒有統一數字,它是各地按照前一年當地人均收入的平均值來確定的,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也不相同。
法律關於加班的規定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覃曉芳
加班管理規定
1、總則:為規範加班管理,保障員工休息和促進提升內部管理,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加班的定義:本規定所指加班是指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需要延長勞動時間或在輪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額外的工作。
3、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職級為11級或以下員工的加班管理。職級為12級或以上人員,及參與銷售計提的銷售業務員,一律不計加班和調休,其額外超時工作(除個別於修窯期間出現嚴重超時可作適當補償外)視作應盡義務。
4、職責
4.1、人事部負責公司加班制度的修定完善和貫徹,加班審批的確認和考勤管理,加班工時分析和實施加班費控制,加班制度執行中的檢查監督和處罰等。
4.2、各部門和各級主管應加強勞動組織管理,統籌兼顧,科學挖潛,合理控制和審批加班。
4.3、工會應發揮內部管理的協調作用,參與本規定的審議、建議和修訂完善。
4.4、員工應自覺遵守加班制度,並主動配合部門的加班和補休安排,提高工時效率。
5、加班管理原則
5.1、在加強內部管理和提升員工素質技能和效率的基礎上,實施加班的有效控制。
5.2、實行加班審批制度,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按程式申報和審批後方能生效。781012
4樓:匿名使用者
加 班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勞動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當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2、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制度。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自己在網頁上查一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原文。一般規定應該是:週日和週六加班按200%加薪,法定節假日300%加薪。同時法律規定必須保證職工的休息時間。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天工作只能8小時,一星期要休息2天,超出範圍就要付加班費。
7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八小時,超過部分算加班,加班要付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法律如何規定加班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
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關於加班及加班費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最後奉勸你一句,無論法律如何規定,這些公司都會存在這樣那樣的違法情況。
自己考慮清楚是吃得消,想要繼續留在公司,就老實幹活吧,不然與公司發生糾紛,你也不好呆了。
如果不想留在公司,趁早換個單位還好。
10樓:飛揚遠方的奇蹟
完全同意樓上的觀點,那些公司企業都會有這種情況出現的,加班不給加班費而且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間,我覺得現在找工作不容易,還是先做著吧,除非你找到那種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要不然都差不多那個樣子的
11樓:李建成律師
具體參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吧
關於加班涉及的法律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實行的是勞動者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由此產生的糾紛,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3樓:商標註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14樓:勞博網律師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這種情況下,員工有三項權利:1、要求單位支付全部加班工資。
2、向工會、勞動行政部門反映單位加班時間超過規定的情況,要求相關部門責令單位減少加班時間,保證員工的休息和身體健康。3、是否加班,需要員工同意,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15樓:有才秀出來
這是違法的
因為《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算起來你的工作時間已經超標了,雖然你公司有按規定發你200%的工資報酬,但實際上這種報酬是建立在前兩款的基礎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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