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最多在看守所壓多長時間,犯人最多在看守所壓多長時間

2022-08-21 09:57:16 字數 5243 閱讀 3380

1樓:

偵查階段可以羈押37天

判刑之後不滿1年的也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3樓:南樹桃依丷

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但是可能很快案件會批准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4樓:

15年,要麼就是無期

沒有判刑前,犯人最多可以在看守所關壓多長時間。

5樓:華律網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樓:蛙家居

尚未判刑的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推測需要關押的時間,一般案件在半年左右就判了,複雜的案件也有關了3年左右經過2次補充偵查、變更罪名、多次**還沒判決的。

1、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關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拓展資料:

1、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2、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你弟弟這個情況是正常的。

看守所羈押犯人最多多長時間

8樓:熱浪人間

這要看具體情況。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如果案件極其複雜的,羈押超過兩年的都有。

【拘留批捕階段】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逮捕後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9樓:貓雲

最多可以關押到判刑為止。

請問.犯人被關壓在看守所一直不**.是不是時間長了可一被釋放.要多長時間/? 10

10樓:廣州雷律師

是否超期羈押,需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式,可以委託律師和法院聯絡及時跟進案件進展情況。

11樓:張偉傑律師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是有法定期限的,超期羈押也是違法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或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2樓:

廣東胡律師:

一般拘留(治安、民事)是15天,刑事拘留最高也不超過37天。

超過了仍然屬於涉嫌的話就屬於變更強制措施,除非是屬於無罪的話,才可以直接向關押部門提出要求無罪釋放,如果不理可直接想其上級部門提出申述,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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