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du知道君
如果是正規公司的話,法人是你們老闆的話,你可以大膽的找他要,如果1星期內不給
版的話去找義權務律師,免費的,至於錄音嘛,你未經對方同意就錄音侵犯對方隱私權,但你先別拿出來,等過了辭職1星期再去找他要,還不給就拿出這個錄音,這時就都是他的事了,因為你們已經不是合同關係了。
為什麼說工作工資很低,就必須立刻辭職?
2樓:江蘇新東方烹飪學院
工資低一時可以,但是不能一直,一直下去會打擊一個人的積極性,畢竟工作都是為了掙錢生活,如果工資低可以學習個廚師,廚師是個高薪熱門技能行。
請問離職證明可以把離職工資寫進去麼?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像你上面所說的話除非你有每月的工資條,是可以證明你的福利待遇的,或者你在現在所在的單位有關係讓他幫你寫一份證明,一般單位是不會這樣寫的,因為它的實際意義不大,再者是你又要離職了,應該不太好辦,就是給你寫到離職證明上面你也不一定帶得走啊?離職證明一般由單位儲存。
我覺得你到一家新的單位,你的個人能力就是福利待遇的最好證明,不需要那些刻板的書面東西。即使你拿出了證明,或許用人單位會反感,誤認為你要求太高,只要是你的能力被肯定了,福利待遇自然就高,這個你在擇業的時候,也可以提前跟單位談好。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我現在在這個公司沒事幹,我想辭職可是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4樓:
閒著就閒著,只要他照付工資就行,
你寫好辭職單給他,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人,法律保護,他籤不籤都無所謂
5樓:匿名使用者
最絕對的方法,給老闆請假說自己得病了,然後就一直不來,時間到了就算自動離職,現在新的勞動合同規定是勞動雙方可以提前一個月進行書面通知離職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拿完工資就走人
7樓:提子妹妹
有沒有壓工資呀?最怕他到時不發工資給你,很多公司都壓一個月工資的~`
8樓:小_雛__菊
如果你能捨得工資被扣在公司,你可以說走就走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9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0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14樓:專業仲裁員
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5樓:無憂求職錦囊
首先工作一個月就離職,肯定會在你下次找工作的時候,讓hr懷疑你個人的穩定性。會不會再次馬上離職?能不能穩定?
這些原因都有可能導致你不被錄用。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想好如何給出一個合適的離職原因 ,同時讓hr相信上一次的匆忙離職只是偶然情況,不會再次出現 。
16樓:催天下
自己如果做的不順利,辭職是無可厚非的,只要有能力,到**有發光。充滿自信的去面試吧!把短期的工作經歷就當做一個小插曲給剪輯掉吧。
17樓:
你首先的確定你想做什麼?能做什麼?結合自己的長處做自己喜歡的職業,如果收入待遇等條件都不比原來的差多少,或者更好,你一定能說服你爸媽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混滿一年在走,要不就在你的簡歷裡不要顯示這家公司,就寫幹兩年的公司。
我就這麼幹,應聘什麼公司就寫什麼樣的簡歷。簡歷是可變的,你懂嗎。
19樓:高冷玉
都有吧 有的公司回覺的你是不穩定 愛跳槽的 所以就會對你另眼看待,但是如果你又說出來他們公司不符合你不是你理想中的公司 有些公司又會覺的你的眼光太高 他們公司不適合你
20樓:裴蓁律師
習慣性無理由跳槽,會記錄在案,直接影響就業
21樓:
沒什麼郵箱,以後簡歷上不體現這一個月的工作就行了。一兩個月沒工作也是正常的。
22樓:齊河華瑞牧業
不會影響的,一般公司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這期間就是你適應公司或公司考量你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偶爾出現影響不大,頻繁出現就會影響再次就業,面談會問你離職原因的,做好應對準備,如果是高管會有背景調查,如果你應聘的是一般人員,建議將這個公司的工作經歷略掉不提
24樓:匿名使用者
單獨一個不要緊,不要頻繁跳槽就行
25樓:桃色和粉色
沒有影響,只要你的簡歷上別寫成工作年限1月就行,頻繁換工作會造成習慣性的問題,而且給用人單位一種不穩定的感覺,所以,請慎重
你只寫以前工作的2年,別寫最近1個月這個,就無所謂了
26樓:今生不再
你也太實在了,以後在簡歷上寫兩年就行了,不要講大實話,傻孩子。
2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除非是你很頻繁的在跳槽,連續幾個公司都是做了幾個月那種,試用期本身就是雙方之間互相選擇的過程,工作簡歷裡可以看自己需要選擇性新增,1個月的不算什麼工作經歷,直接簡歷裡不用填寫的,除非是hr問你上家離職後中間的空窗期在幹什麼這種。
28樓:再見雲顏
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影響不大,你的簡歷中可以將這種工作一兩個月的內容刪除掉即可。
29樓:上海_英才網
不會有影響,但是相當於你這段工作經歷白費了,寫簡歷的時候不要寫出來。在下次找工作有相關的可以說你從工作中獲得的能力,學習到什麼。
用人單位發放1000多工資辭職有失業金嗎?
3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之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進行使用和求職登記,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它情形辭職是因為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江蘇貝德萊特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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