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賴建平律師
1、你最好正常上班,不要你上班就要有書面正式的材料(蓋章的),否則到時說你無故缺勤,違反規定,把你開除了,沒有地方說理。
2、合同到期後,公司應當跟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公司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如果你符合第十四條(一)(二)(三)項,你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同你續訂,終止你的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支付你賠償金。
2、如果你符合第十四條(一)(二)(三)項,你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同你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支會雙倍工資。
2樓:鄧析子產
如果你想繼續留在公司,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想留在公司,公司應當支付你5個月 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最好把「今天公司給我發了一個期滿預告通知書,與我不再續簽合同,並且讓我從今天起休息到合同期滿辦離職」這件事情的書面證據保留下來,勞動合同,相應的工資條這些都要保留,以備不時只需哦
我08年後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13年2月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怎麼賠償 30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頒佈實施的。如果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二次合同到期後(即13年2月到期),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的主動權在勞動者(即是否續簽),而不是用人單位了(法條支援: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故,樓主有權主張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則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每年一個月的標準賠償。
公司要求員工離職,合同期滿提前一個月通知,但通知最後一個月不用來公
6樓:
這個問題你應該問你的單位人事。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你要問清楚單位最後一個月不用上班是否有工資。
如果是沒有工資的,那麼由你決定你是不上最後一個月(少拿一個月工資)還是上完最後一個月(多拿一個月工資),單位無權單方面決定。個別單位最後一個月允許不上班但工資照發,是作為單位的福利的。
7樓:
沒有上班就沒有工資啊...你去勞動局也是這麼說的~
8樓:幸運的臨沂達人
是的。就是最後一個月。
08年後連續簽了兩次固定期合同到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拒絕勞動者籤無固定期合同的要求。
9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該公司面臨破產重整等特定情形,員工無過錯時,公司是不能無理由辭退職工的。公司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簽訂合同,再不行就起訴,實在不籤的話,就要求給與經濟補償金等
10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公司給您經濟補償金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再工作10年後,公司有義務籤。沒有10年的時間公司有權利不籤的,合同到期可以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處理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你現在這種狀況只要先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仲裁不成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合同法》這種官司你準贏的。
08年後連續訂立2次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應該怎麼賠償
1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西政自由鳥
沒有雙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月工資的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月工資的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是要從08.01.01算起滿一年算一個月.
一年不到滿6個月算一年賠.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賠.你的情況用該賠2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願意給你通訴費得話就是3個月的賠償金.我是剛辦的賠償金.這是勞動局給的答案
17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平均公司乘上連續工齡(高收入者除外)
二、應籤未籤,仍舊用工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08年以後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就一定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續簽就是終止合同 若續簽的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單位無權拒絕,主動權在員工手中。不過個人感覺你們的人事部門對勞動法也太兒戲了,這才多長時間就簽了兩次固定合同。
19樓:韓飛律師
第三次不是一定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之後,雙方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雙方約定是有效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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