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三人的老房屋被二弟私下賣掉。老大老么沒有同意,問現在可以收回嗎

2022-09-16 09:06:19 字數 5513 閱讀 8170

1樓:品評新世相

你們自己是無法收回的,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做這件事。因為兄弟三人都有繼承權,所以這個房屋的產權也是分為三份的。不經三個人同意**房子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這事其實應該兄弟三人先行溝通。說明權責利,講清楚如果二弟不去取消交易,那麼去法院他將面臨什麼樣的後果。私下能調解解決的話更好。

畢竟一經法院,兄弟關係就會徹底的陷入一個僵持化的狀態。

接下來就看老二的選擇了,他願意跟買家去協商收回更好。如果不願,你們也仁至義盡,到時候再走法律程式也不遲。

2樓:府鬆雨

老房應該由父母做主,如果父母同意,老大和老小也不能說什麼,如果父母沒有同意,可以走法律程式,不可魯莽行事。

3樓:聞大爺爺

兄弟三人的老房被二弟私下賣掉。老大老么沒有同意,現在應該可以收回。這個房子應該是你們父親留給你們的。

那有房產證嗎?是不是還是你們父親的名字,只要不是你二弟的名字,他就沒有權利賣掉,你們要不走法律程式來解決,我估計不傷和氣是不可能的,你二弟現在就是沒有你們這些兄弟了,這麼大的事都不跟你們商量,那你們只有去法院起訴了,這樣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這個房子是兄弟三人的話,老二是沒權利自己賣房子,你們可以把房子要回來的,但是你二弟必須得把錢還人家如果不還人家可以起訴你二弟詐騙,所以你們現在應該自己家人商量一下,也和你二弟溝通一下,要回來肯定可以的,你得證明房子是你們三兄弟的

5樓:ok就可

兄弟,三人的老房屋被阿弟私下賣掉,老大老沒有同意,我現在可以收回嗎?現在如果收不回,但是也要分得一部分錢

6樓:一葉知秋

可以協商解決,實在不行可以打官司

7樓:土生土長龍江人

如果能夠證明房產系三人共有,那麼只是其中一人私自賣掉,就可以整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房產。

8樓:幹暄妍

這要看房屋的產權證是誰的名字,你們可以協商處理,親兄弟不要變成仇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走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才能收回,這個起訴後保全,再執行收回。

關於家庭房產的法律諮詢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沒有違反限購令的政策。那是約束商品房買賣的,你這裡面沒有一個是商品房。

房產是不動產,屬於登記主義。房產證上如果只有你的名字,那你父母就沒有份額。前期幫出的錢,只能算借貸或贈予,後期可以主張還錢。只有夫妻才會出現沒有名字也有房產份額的情形。

這裡不好理解。夫妻婚後購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雙方共有。如果是婚前財產,即使一起還貸離婚時也只有財產返還關係,房子屬於房產證登記人。

父母子女沒有共同財產之說,即使共同生活,也只會考慮最低生活狀態,不會改變物權所有權。

拆遷對你沒影響。你奶奶戶口在這,拆遷可以多領補償。

一處房屋多人共有在法律上如何解釋

11樓:淮安浙江人

共有分二種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又有什麼聯絡與區別?

《物權法》第九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產生基於一定的共同關係,這種共同關係,或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合夥合同關係。在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每個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時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二、房屋的按份共有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佔有的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就是說,各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所有權,這種份額並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整體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是共有人的權利並不僅限於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於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佔二分之一,這並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各佔有兩間房屋,甲佔東面兩間,乙佔西面兩間,而是指兩個人對這四間房屋都享有權利和義務,該權利和義務的份額由共有人所佔的份額進行分配。

三、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聯絡與區別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於共有物的全部。

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的依據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產生,以某種共同關係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例。例如,以夫妻關係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家庭關係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合夥關係存在為必要條件。而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2、享有權利的範圍不同。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只要有共同關係存在,就不能劃分各共有人的房產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以對共有房產進行分額,確定自己的份額。例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四房兩廳商品房,就不能劃分哪間房是丈夫的,哪間房是妻子的。

假如夫妻離婚,即可依法進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

3、對共有房屋的處分方式不同。

(1)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共有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而無需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對共有房產進行處分時,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則,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的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無效。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轉讓、贈與、設定抵押等,都必須取得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個或某幾個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的意思有書面同意的、口頭同意或默示的方式。

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處分達不成一致的協議,可以按照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是多數人在處分共有財產時,不得損害少數人的利益,否則,受害的共有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無論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權利人在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行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的申請。

因此,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切勿放棄自己對其房屋享有的權利,必須提出申請並親自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1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共同共有中家庭關係的認定是如何的

求助:關於家庭房屋糾紛,請法律大神過來解答

13樓:黃建紅

這問題要看你父母與你外公他們裝修前是如和約定的,如果有約定你可要求他們繼續履行雙方的約定,不行,可以申請民事訴訟,要求適當彌補損失,當然,其中還得看具體情節,你外公為何不讓你父母住,是否單純的嫉妒?還是。。。。?如果不是單純的嫉妒原因,那就要看過錯在誰一方了,當然,這一切的前提:

都是之前有什麼約定。如果沒有,那就很難了,因為父母和外公是親情關係,從情理上講,那就很難了,也就當做是贈與關係吧,當然以上只是個人參考哦!具體可諮詢律師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花了2萬元左右重新裝修了原來空出來的老房間,」

把那些重新裝修的費用列出,要求你外公退還,如果你外公不予退還,可以向村居兩委請求調解,調解後你外公如不退還,就以調解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

事情確實很糾結,不過我說:找人調節一下,讓你外公適當出點。這是最基本的法律解決手段。

實在不出也沒什麼了,錢也不多,起訴之類的我看用不著吧,畢竟他開始也是為你們好嘛。受人離間,那是另外的事兒了,自己親人嘛。

16樓:匿名使用者

fjm的回答不正確。可以予以適當的補償,但並不是花了多少補多少。怎麼著都是一家人好好商量吧。

家庭房產分割糾紛(很複雜),希望從法律角度給我解答

17樓:李輕姿

不動產的變更以登記為依據,房產證上是爺爺的名字,那房子只能算是爺爺和奶奶夫妻共有的財產了。

先理一下家庭關係:父親(爺爺)、母親(奶奶)、長子(大伯)、次子(二伯)、三子(爸爸)、女兒(姑姑)。

爺爺去世,第一順序繼承人:奶奶、大伯、二伯、爸爸、姑姑。爺爺的財產連房子平均分五份,各得1/5。

大伯先於奶奶去世,第一順序繼承人:大嬸、二位堂姊妹、奶奶,大伯個人所有的財產分四等份,各得1/4。

受爭議的房子:奶奶有1/5+1/5*1/4=1/4;大嬸、二位堂姊妹各有1/5*1/4=1/20;二伯有1/5;爸爸有1/5;姑姑有1/5。

奶奶去世前有遺囑,將屬於自己的繼承得到的房產贈與爸爸,這受爭議的房子有:1/4+1/5=9/20屬於爸爸,1/5屬於二伯,1/5屬於姑姑,大嬸和二位堂姊妹各得1/20。

可能是你的爸爸受到你的堂姐夫傷害,你對「大嬸」、「堂姊妹」這樣的稱呼不再關心,而直接呼為「他的老婆」「他的兩個女兒」,但是,她們對這房子因為你大伯的關係而有權分房產的,雖然少但卻是法定的權利。一筆寫不出兩家姓,打斷骨頭連著筋,如今都是獨生子女多,有堂姊妹應該珍惜,何況她們家若不是到了山窮水惡的境地,估計也不會冒出「他們沒錢,就破命一條」的狠話。

如果可以,還是以家庭內部矛盾內部消化的方式解決吧。或者將他們佔有的房產部分算成錢給付他們,或者將房子賣掉,大家按份取錢,再或者,你們家條件不錯,將房子送人情得了,捨不得送就廉價賣給對方。總之不要鬧上法庭了,家醜外揚不說,這親戚可真斷了。

這可不是爺爺奶奶養兒育女操勞一生所願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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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吧,畢竟是兄弟。但是萬一老二不講情義,老大老三是可以起訴的。希望採納,謝謝!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歸共同所有人共有,任何人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處分於其他共有人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其行為的結果是無效的。本案中可以依法要求老二返還原物,無法返還的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其他共同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