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明
可以,一般是一年一個月工資補償,也可以主張其他合法合理訴求,一兩句話講不清楚,具體操作建議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司不發工資和調你去外地工作,都是改變了你和公司之間關於口頭或者書面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你因此有理由提出按照工作20年獲得20個月(理解不同有爭議,有的觀點最多12個月)的經濟補償。其次,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保;要是離職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賠償因為沒給你交社保造成的損失。注意二者區別,要求的內容不同,維權的途徑不一樣。
3樓:哎呀累死了餓
你是一個法盲,你上班沒有合同在哪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合同就相當於咱們手中的**,如果一旦在廠子收到傷害,那就拿出手中的**,這時候你啥都沒有你怎麼和人家談條件,和人家要補償,我覺得簡直就是國際玩笑,天方夜譚,難道你是法盲還是弱智麼,發愁!
4樓:蒯竹
如果在單位出了事故,沒有,勞動合同。可以經過走法律程式會拿到你所得到的補償。
5樓:
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生活實在困難的都能得到經濟補償,現在都有特,特困戶低保,國家都給補助一些錢
6樓:北方的虎愛吃草
在任何一個企業上班,必領簽定勞動合同,否則自己的權益無法保障,出了生產事故無法申訴。
7樓:柳雍
老闆,想給你嗎,不想給你,想也沒有用
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給你辦理社保關係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因為公司過錯你辭職,怎麼是「協商解除」,「協商解除」就是雙方過錯了,既然你在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前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這種說法就沒有什麼意義了,你可以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9樓:韓飛律師
仲裁委應該支付你的申請!
不過,要記住,庭審中,問你為何離職,一定要說因為他們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切記!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得到勞動法中的經濟補償金?
10樓:姜威律師
勞動法規定:如下4種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若公司有違法原因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
以下這種情況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3樓:
光看這張表是無法判定的。這張表只是表明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勞動合同期滿。而是否有經濟補償金要看不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主要指勞動者待遇)續簽而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主要指勞動者待遇)續簽而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14樓:啊傻彤彤
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15樓:
什麼情況下離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什麼情況下主動辭職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16樓:淮安浙江人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原則上,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但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7樓:舉殤白眼望青天
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有違法用工的幾種情況,並能有效舉證,即使在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只要有人單位存在著以上的違法用工行為之一,勞動者就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了。
18樓:臨安姑蘇雨
回答《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要規定了這樣幾項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當然不能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把勞動者的人身安危置之不理,勞動合同也就沒有履行下去的必要了。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是以勞動工資報酬為生活主要**的,沒有生活主要**,還想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肯定不可能。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第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是相等的,侵害一方的權益肯定不可以。一般來講,用人單位規定了遲到早退罰款,而且真正罰款侵害勞動者權益了,這就是屬於違法的了。
第五,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欺詐、趁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當然應該解除。
第六,其他情況。
另外,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兩種情況是相當惡劣的,一不小心會出人命的,所以勞動者可以甩手不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我們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有侵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只要符合條件勞動者仍然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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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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