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制是我國刑罰的一種,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由犯罪分子常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和考察,期滿後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勞動人事部於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關於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經商等問題的通知))之規定,「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期間,若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響對其實行監督考察的情況下;家在農村的也可就地從事或承包一些農副業生產。」故此,你表叔的情況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之規定,他可以承包土地。
此外,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又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保持農村穩定。所以建議你的表叔與村民小組或村委員會進行協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儘早解決土地承包問題。
2樓:工匠星空
你好,管制期間可以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係。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
林業生產經營週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4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也不能贈與他人。因此,土地承包權是可以繼承和贈與的,但是這個過程還是按法律途徑進行,遵守相關規定,不可以私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5樓:楓葉今秋紅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規定,土地承包權是不可以繼承的。
在農村中,有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後,所承包的土地尚未到期,現行的主要做法是,老人留下的承包地仍由其家人繼續耕種經營,村委會暫不收回。但當承包土地到期後或全村集體土地進行重新調整承包時,去世老人名下份額的承包土地是要被村委會收回的。
6樓:清霽應懷雁
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收益可以繼承;林權可以繼承。
7樓:楊明芝律師
土地承包經營法有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人死之後既不享有本集體戶籍,當然不能再承包本集體土地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國家對土地承包有什麼政策
9樓:霜降麥田
你想知道哪些政策哦?是你想承包有優惠還是你想知道怎麼承包土地,流程是咋樣的呢?
租賃農民土地期限能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嗎
10樓:方維
租賃農民土地期限不能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一般是從2023年或者2023年開始,期限30年。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2023年前後開始到2023年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2023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
2023年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提出「在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30年不變。」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為2023年,再延長30年,統一確定起始時間在2023年,這就是第二輪承包。因此,新一輪土地承包期統一確定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租用農民土地一國家對農用地有嚴格的管制措施,禁止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哪怕是***也沒權利批准,除非國家將該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二、農村土地屬於集體,不存在買斷,只能獲得該農地的使用權;三、與村委會簽訂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再去鄉級或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四、手續合法,責權明析就沒有多大影響;但如果與村集體責權含糊,到時候戶口這一塊容易扯皮;五、承包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可以理解為「經營、擁有」,租賃是得到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1樓:淩河春色
不能。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承包土地可以養雞嗎?
12樓:勇敢牛牛不怕困難老師**
回答您好,首先去國土局或者是農業局進行備案,需要去做一些備案手續,在選址上也需要通過規劃局的審批才可以進行養殖;排汙許可證是每個大型的養殖場都需要辦理的(根據您的養殖規模來判定)。養殖場都需要一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如果沒有這個證書,我們是不能進行養殖的,去畜牧局辦理;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再到畜牧局登記辦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繼續問我哦,如果您對我的回覆滿意,麻煩親親給個贊吧
13樓:來自凌雲山得體的曹仁
對於興建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養雞場等農業設施的申報與稽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
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二)鄉鎮申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稽核。
縣級**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稽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稽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稽核意見,重點稽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稽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
擴充套件資料: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所作出的通知。
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
國土資源部門切實加強用地監管,農業部門切實加強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合同履**況的監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工作;鄉鎮**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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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補償農作物歸承包方,補償地就歸你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補償款歸承包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如果是賣斷所有權,是歸集體 但是要給承包者相應補償啊。如果只徵幾年的,應該歸承包者啊。農民承包期內土地被 徵用,能得到什麼補償款?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佔用,應得到怎樣的補償?你好,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
承包土地多少錢一畝,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溝 荒丘 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承包土地,國家沒有統一的定價,由村集體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協商好後簽訂協議即可。當地的 也不一樣,具體諮詢你們當地的承包戶。我想承包土地種植葡萄,...
林權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林權證等證書由誰發放?有哪些要求?
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對耕地 草地 林地等土地的經營權,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 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包括幾種權利人,如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人等。林權證是對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不是經營權,而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是對世權,而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