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泉北
居民需要變更戶籍資訊中的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稽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證明年齡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記載原始出生日期的戶口簿,戶口底賬等);
(4)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申請人如果有固定職業,還需要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申請人如果是在校學生,還需要所在學校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二)辦理步驟:(1)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上報分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審批許可權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持《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更改戶籍資訊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重新列印戶口本,並以新戶籍資訊辦理身份證。
(三)變更出生日期的現實情況:
出生日期涉及到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諸多重大事項,比如:上學、工作、參軍、結婚、退休等等,因此它的變更比較敏感,公安機關對於此事很慎重。
現在公安機關登記出生日期依據的是醫院的出生醫學證明,凡以出生證明登記出生日期的情況一律不予變更。
戶籍資訊目前都以統一錄入全國人口資訊網路,而且涉及到身份證號的變更,更改難度很大。
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什麼時候出錯的,如果是從出生就錯了,那就沒法改了。
要是最近換身份證和戶口本的時候錯的,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去申請修改錯誤。你檔案裡都有你以前的各種記錄的,他們查一下確實錯了就會給你改的。
不過吧mm,如果是寫小了,我建議你真的就別改了,以後好處會很多的,時間就是資本,不要「急於長大」。
不過當然,這只是建議,最終的決定權在你手中,祝你順利。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還是不要改的好,想一想你的身份證號碼伴隨你那麼多年,你的畢業證和一切資格證書都是由這個號碼辦理的,你想要是萬一真讓你改過了,你想你的那些證件還有效嗎?
戶口遷移和更改身份證上的名字需要哪些步驟和程式?請幫我具體說一下好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現在我想將身份證的名字改過來,請問能改得過來嗎?需要哪些程式和準備工作??
5樓:泉北
要改的不是身份證,而是戶口本上的名字,改好了戶口資訊再重新辦理身份證。
一、變更姓名的有關規定: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正當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文字等;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變更收養關係的;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
二、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改變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很嚴格,而且現在戶口資訊微機聯網,改名字需要縣區級公安機關以上部門批准。如果你沒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難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辦了身份證,別的證件也需要變更,很麻煩。
三、變更姓名的具體程式:
本人提申請,經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同意,有單位的單位出證明同意,在校學生還需要學校同意的書面材料,把材料準備齊到戶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變更戶籍的**,經過審查後未發現你有劣跡前科,然後找派出所所長批准,再到縣級公安機關找戶政科科長批准,再到主管局長批准,最後回派出所改名字。
6樓:帖玟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我戶口本和身份證上的名字搞錯了一個字,要怎麼去改?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非常棘手!!
要改的話非常不易,因為你的身份證姓名為「吳長青」,而身份證是根據戶口上的資訊制定的,可是你的戶口上的資訊也是「吳長青」,要改成「吳常青」的話不好改。
若非得要改,你要做的是
1.你本人攜帶相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提出改名申請,填寫相關**(派出所有現成**及格式),自己寫改名申請理由。
2.到你上過的小學、初中、高中開證明(a4紙)證明你所說的從小學一直到高二都是用「吳常青」這個名字,要蓋上學校公章。
3.到你所在居委會開證明(a4紙),證明你在從小學一直到高二都是用「吳常青」這個名字。
4.將以上材料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處辦理。
要有思想準備,可能需要到派出所多跑幾趟,若材料準備的齊全的話估計最快也得30天左右(這僅指把戶口上的「吳長青」改為「吳常青」,把「吳長青」作為曾用名),若要將身份證上的名字也改過來的話,那時間就更長了。
想好了,若要改就及早動手,避免耽誤高考。
祝你好運!
8樓:天才
下面的都用不了,我改過名字,照我的,一定可以1、請單位出具一個無經濟糾紛的證明。
2、在派出所告訴他有多人和你重名,需要更改申請。
他會說原則上18歲以上不能改,你說法律規定公民具有姓名權。
給我分吧 朋友!!!!!!!!
9樓:不會受傷的影子
如果身份證錯了比較難改,戶口本錯了還是比較容易的。
10樓:關山月
可以攜帶相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提出改名申請
11樓:何賽昭
因為我就喜歡這個昭字
12樓:匿名使用者
戶口本名字錯了一個字
以前我爸爸把我戶口本和身份證年齡改小了兩歲,我想改回來,現在可以的嗎?
13樓:海螺段斌
可以改過來!
程式:1、要到你(他、她)原出生醫院取得當時《出生證明》。
2、本人寫申請;
3、到當地派出所領取《更改年齡申請表》;
4、通過戶口所在地單位、社群、街道、派出所、公安局審批。
我身份證上的年齡錯了,想改回來,怎麼辦啊?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則上不予更改。
對確實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或公民申報錯誤造成錯登的,申請人必須提供能證明其實際出生日期,且真實有效的有關原始依據及佐證材料等權威原始憑證,才能予以更正。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原始出生記錄依據包括: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民身份證、身份證編碼表、居民戶口簿、戶口出生變動登記等權威原始憑證。
需要提供的稽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證明年齡錯誤的原始憑證材料(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記載原始出生日期的戶口簿,戶口底賬等);
(4)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申請人如果有固定職業,還需要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申請人如果是在校學生,還需要所在學校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辦理步驟:
(1)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受理申請後,填寫《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責任區民警、所長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上報分縣局主管領導,直至市局主管領導審批(審批許可權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持《戶口專案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更改戶籍資訊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重新列印戶口本,並以新戶籍資訊辦理身份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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