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要求離婚;「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要提出離婚申請和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樓:吳炯向陽
現在的婚姻法為
婚後兩年不同居
可認為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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