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提供離婚財產擔保有什麼風險麼

2022-10-31 14:36:51 字數 4651 閱讀 3601

1樓:匿名使用者

別人離·婚分行李,你跟著摻乎啥?!你把房產證借給他他再找家信貸公司一抵押,100萬低壓50萬可以吧。拿著錢跑路,你去哭嗎?

本來對自己老婆都要轉移財產。你是他啥?比他老婆還親?!

呵呵~~那個保人不是隨便當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慎重三思!

2樓:深圳龍華尹律師

理論上講,為訴訟保全提供財產擔保,是具有法律風險的。因為一旦申請訴訟保全一方訴訟錯誤,導致被查封財產一方有損失,需要提供擔保者承擔責任的。離婚案件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並非什麼新鮮事,只是人民法院在要求擔保時,一般可以酌情減少。

3樓:

你的意思是女方用你們的房產做擔保來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你們共同財產,防止男方轉移財產嗎? 無論是何種擔保都對你的所有權由影響。在擔保期間,會有權利瑕疵,導致一些過戶啊,貸款啊等等問題。

等判決過後,財產分割後,擔保結束就沒影響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聽到離婚需要擔保的說法。

能否詳細說明案情,以及擔保何用,咱們在來**下?

哦。。。這樣啊。

提供擔保的意義在於,如果當事人是錯誤使用擔保權利,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話,是要以擔保財產對對方進行賠償的。如果是因此進行擔保的話,我認為風險不大,基本沒有問題的。

5樓:萬祥鎮

你應該瞭解,她提出的財產保全的數額,是否是她們夫妻財產的一半。如果是,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不是,女方的要求很高,影響到他的丈夫,或其他人,則你要當心了。

一般來講只要女方的訴求合理,能得到法院的支援,不應該成問題的。

最好請問一下律師或熟悉的法官。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係嗎?

6樓:殿様愛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7樓:

1、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給別人擔保,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

2、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出一般性規定,除列舉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當然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實質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當共同償還;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個人債務,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8樓:

首先要看丈夫擔保

的責任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若一般擔保,首先債務人先以財產償還債務,無力償還部分由丈夫承擔還款責任,丈夫還款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若是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或是丈夫(擔保人)任何一人要求還款,債務人有錢不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丈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法院也會判決丈夫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丈夫作為擔保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除非妻子能證明兩點,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該第三人明知這一事實,夫、妻負有舉證責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如果妻子證明不了上述兩點,妻子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裡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你丈夫為其別人擔保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權追加你償還債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能證明房子是在離婚期間你買的,且你們的離婚沒有逃債行為。那房子就是你個人財產。但是你和你丈夫在前段婚姻中的,丈夫為他人做擔保人,法院還要審查你們是不是家庭共同債務。

如果是共同債務,你也有責任的。你丈夫為他人做擔保人擔保了多少?法院在擔保額內追償債務

11樓:錢歸回

你丈夫作為擔保人所負的債務,為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儘管你們離婚了,仍由你兩人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你能證明兩點,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該第三人明知這一事實,夫、妻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你證明不了上述兩點,你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再會不會追究你丈夫的責任,一要看你丈夫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二要看是按份責任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是按份責任擔保,則以其擔保範圍為限;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則要負責把全部被擔保的債務償還清為止。

12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如果沒有還錢

他有財產的時候,法院還是會執行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別人三戶聯保貸款,妻子有責任承擔債務嗎?

我替別人擔保我離婚財產全部給老婆行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夫妻一人一半,那另一半屬於你對老婆的贈予,要繳稅,稅後應該沒啥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分明就是轉移財產以躲避擔保責任麼,依法無效。

我老公給別人做擔保人,我們在他做擔保人後離婚,所有財產全部都歸我所有,請問債務人可以像我要錢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可以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但因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的債務雙方都不因此而免除。如果妻子認為此擔保是丈夫的個人財產,妻子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妻子就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妻子承擔後仍然可以向丈夫一方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離婚時,你老公可以把財產全部給你;但是擔保是在你們離婚前,在你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你們的共同債務,你負有連帶償還責任;可以問你要錢。

18樓:谷鴿飛過

可以的,你老公做擔保人時,你們還沒離婚,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擔保期內離婚,將財產轉給不知情一方能強制執行嗎?

19樓:法寵妻狂魔

只要證明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只執行擔保人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還是請專業律師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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