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章大蘋
翻案都得拿出過硬的證據,沒有就只能認罰了。
在一審時只有一個法官審案,但判決書上顯示有審判員,陪審員這是什麼形為,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2樓:誠心為您諮詢
估計開始是按簡易程式審理,後來時間超過3個月了,就改為普通程式了。
但是,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必須下達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必須重新**審理,不能直接作出判決。
這種做法,在程式上是嚴重違法的。
可以投訴,要求法院對這位法官進行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人民陪審員沒參加審判,判決書是否生效
3樓:七臺河李陽平
人員陪審員沒有參加的法庭判決有效。人民陪審員影響但不能制約法庭的審判,在審判活動中可以提出人民陪審員意見,在合議庭活動中獨立行使表決權。
2023年10月,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事實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哪些案件人民陪審員可以不參加審判的批覆
法研字第2556號
1999-11-30
中國人民解放軍0169部隊軍事法院:
你院本年1月15日來函已收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我們理解,這裡所說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就是可以不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亦即不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
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至於來函所問哪些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的問題,目前法律尚無規定,茲將本院2023年9月20日研字第9407號對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批覆抄送你們一份,供工作中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哪些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問題的批覆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研字第9407號
釋出日期:1956-9-20
執行日期:1956-9-20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6)法辦字第5006號的報告已經收到。關於哪些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實行陪審、合議制度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討論,作出如下決議:
一、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民事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儘量少採用由審判員1人獨自審判的辦法。
二、審判員如果認為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獨自審判的時候,必須報經院長或者庭長決定。
三、關於哪些案件是簡單的民事案件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實行陪審、合議制度問題,在法律尚無具體規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以往審判實踐經驗後,定出臨時辦法,在本法院內部試行,並報本院備查。
最高人民法院
4樓:清泉
你說的「人民陪審員沒參加審判」是沒有參加庭審法院就署了陪審員的名法院的判決書是否有效嗎?如果是沒有參加庭審法院就署了陪審員的名法院的判決書肯定是無效的,這是程式違法。
一審**時與判決書上的人民陪審員不是一個人可以嗎,是否程式違法?二審是否發回重審?
5樓:旁彬彬
人民陪審員也屬於審判員,不可以隨便更改的,如果法院不鞥就此做出合理解釋的,屬於程式違法,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刑訴申請再審的一審程式能否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再審,要有審判人員另組成合議庭,同時人數必須是單數,由此再審不可能由陪審員參加。
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式的流程如下:
第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必須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的情況,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對下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情況,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四,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7樓:藥郎小跟班
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訴申請再審的一審程式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審程式內容: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 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8樓:資訊搶著看
人民陪審員是怎樣陪?如何審?人民陪審員參與審案有何好處?
9樓:
看了下回答的那些只知道複製貼上的水貨們,我來直接答吧,刑訴的再審,如果再審按照一審,可以有陪審員參加。例外是最高院的一審不可以有陪審員.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的合議庭能有人民陪審員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審理工作,也就沒有合議庭和人民陪審員。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可以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進行案件的一審工作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13樓:
沒有,最高法一審是三或七的審判員
在什麼情況下審判要求使用人民陪審員?
14樓:咬牙紙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體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
(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15樓:手機使用者
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還有一類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來要求陪審員參審的一審案件。
1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一審程式中都可以有人民陪審員(除簡易程式和非訟程式)包括髮回重審的和再審的,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的除權判決階段,
刑訴,簡易程式的第一審的合議庭,陪審員可以參與嗎
17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具體為:、
1、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2、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一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依據《中華人民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2、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擴充套件資料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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