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海先鋒
一、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按照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公訴機關負有舉證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責任,被告人自己則無需承擔舉證責任(鉅額財產**不明罪例外)。
3、《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162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4、《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講究的是人證、物證齊全,尤其是物證起著決定作用,單憑一人的口供沒有任何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是很難定罪的。偽造證據是有可能的,但是像這種案件,提供證據都有難度更何況偽造證據了,這點你無須擔心。就算他領導本事再大,但是這個法律的程式和原則總是不會變的。
2、根據法律規定所有的證據都是由公檢機關調查,然後取證,汙衊你的那個人連證據都碰不到,又拿什麼來告你呢?就算他要偽造什麼證據,也必須經過公檢機關的查證之後才能錄用,而且法庭是否採納該證據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汙衊你的人也可能只是氣的沒辦法,拿這個來嚇嚇你而已吧!
3、要定罪起碼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明,是不可能定罪的。
4、如果他的行為讓你的名譽遭到了損失,對你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混亂,給你造成了很多麻煩,你可以起訴他侵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三、建議
1、對於他的行為你可以不以理會,千萬不要抱著那種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認為賠他點錢私了就ok了。如果你那樣做了,就等於承認你有盜竊的事實,否則你幹嘛要私了。所以千萬謹記不要犯這種錯誤。
2、馬上請一名律師告他侵權。
2樓:紙影蝶夢
對這問題你可以置之不理。
理由:1 盜竊屬於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管轄,所以說這不是由他說了算的,如果他真的丟了東西他應該去報警而不是找你,說白了他就是向敲詐你。
2 就算報警了公安機關沒有證據的話也不能夠把你怎麼樣子的,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都要考證據說話。
3 如果他三番五次的騷擾你的話建議你報警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其實你是偷了他的東西,偷了他的女人,哈!不過你也送了他個綠帽子嘛。
不用怕,他說你偷錢了,他要有證據的,即使他報警,公安機關也不會亂來的,沒有證據的話誰也不能汙衊一個好人。另外,他女朋友可以為你作證的。
建議他再這麼說,你把他聲音錄下來,以後可以作為證據;如果他敢敲詐你,你可以毫不猶豫的報警,看到底是誰丟人。另外,他們也沒結婚,你也不用擔心犯法。
你進入他家不代表你偷他東西,他報警說丟什麼東西也不代表他真丟了,凡是要講證據,毋庸擔心。
4樓:
那女人可以做證你沒有偷不行了,再不讓他找出你偷他錢的證據,僅僅靠你在房裡過夜就說你偷東西是不充足的
兄弟,俺偷了他的女人但是沒有偷他的錢!這就是事實!他的領導比公安局長的官都大,可是他畢竟不是公安局的領導,況且你相信他的領導會給他撐腰?
現在做什麼都講證據,拿不出證據說話腰都是軟的,神仙給他頂都是白搭。
他可以製造你偷東西的假象,但是你一直跟他女人在一起,是他女人把你帶去的,又不是你自己要去的,對不?起碼警察調查時你就不要回答的好象理虧,怎麼被偷?你怎麼銷贓?
具體過程?他跟你一樣都要接受調查。他都不怕找警察,你還怕什麼?
給人戴綠帽子是咱有本事,下次他不在家咱繼續去,物質生活雙豐收。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如果你沒有盜竊行為的話,你可以向公安局說明情況。如果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你進行誹謗,你可以告他侵權。
6樓:廉昀殊
不能說你去了他的住處,他的東西丟了,就是你偷的。見一個人死,另一個人去報案,因為這報案人去過現場,就認定人是他殺死的嗎。如果要打官司,就得拿出證據來說話。
如果你去了他的住處,算作一個證據,那麼「孤證」也是不能定罪的啊。即使還有其它的證據,這還要看這些證據有沒有關聯,要能形成一個證據鏈,才能起作用,才有效力。這些在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恐嚇 威逼 然後再協商解決陪錢。
你覺得這問題怎麼解決?
還是去公安局比較好。
8樓:兆軍
1,既然他說你偷了,那就問他,他不見的錢的數額2,如果他要你私了,那你就堅持上公安局
3,女的可以做人證,證明你沒偷
就算那男的說自己的領導比公安局的頭頭還大,發生了盜竊案一樣要由公安來處理,沒有證據,他官再的一樣沒用.
9樓:匿名使用者
他自己編的東西不會騙過警察的,你放心吧,你可以收集證據,你可以告他侵犯你的名譽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有什麼男的,讓那個男的報警,只要你沒偷,就沒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文中提到的女方男友聲稱你盜竊了他人物品,
這是毫無證據的.除非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盜竊了他人的物品,否則法律上不會有任何理由來限制你.
12樓:
僅從法律層面上來說,他不能把你咋地!
不過照你的說法,這恐怕不會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哼哼,來步狠的,說自己沒進過那屋不就得了,確實與女的去過小區,但一會有事就出來了啊,根本沒有進過屋子啊,誰能證明進過?女方與男方有特殊關係,證明力不強
14樓:韓卓青
這種事情,需人證、物證、攝像資料等,才能得到證明。如果沒有, 打官司那就吃虧了。
15樓:1m鬆
那你讓他報警,找人弄他一頓。靠最好弄死!
16樓:從詩桃
怕你是礙於面子不好意思報警吧。難道你不會覺得是那個女的跟他男朋友設計好的麼?
你對他們說如果不能解決就找警察解決,人善被人欺啊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可以先報警,他這屬於敲詐勒索.
第二:有主的女人以後別碰,會有麻煩的.
請問法律專家一個問題
18樓:正氣長春
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本案中你乘坐北京公交355路公交車,從你上車刷卡(不知你是否拿上票據了)之時起到你下車之時止,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你安全便捷到達目的地的義務,而你在車上被陌生人毆打,公交公司有權利進行制止,但公交公司沒有及時給予制止,顯然公交公司沒有盡到義務,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2款: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的規定,先賠償你各項損失,待案件破獲後,公交公司再追償第三人追索。
19樓:山裡姑娘進城
這樣的情況你就直接起訴公交公司
你已購票乘車,公交公司有義務按照運輸合同約定期限、地點安全運輸到位。途中遭人毆打,司機及乘務員有義務協助乘客將打人者扭送公安機關,並協助調查。因司機開車門後打人者逃跑,致使原告無法追究其侵權責任,而且就200米。
有故意放縱打人者之過錯。因其為公司員工。就要求公交公司賠償。
你可以請律師調查取證,一車這麼多人,不可能就這麼掩人耳目的。你刷了卡有你這卡的記錄的。
要多少錢律師**費就只有問**律師了。
20樓:濟南律師郜勇
應該找公交公司,因為你們有合同關係,他們有安全保障義務,並且明顯沒有盡到,可以起訴公交公司,因為司機是公司員工是職務行為,你不知道司機是誰可以就告公司,況且即使你知道司機是誰你也要告公司不過是把司機加為共同被告.
21樓:匿名使用者
兩條路,一是告公交公司,理由如前,二是告當地公安機關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因為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
22樓:匿名使用者
請律師協助向公交公司主張權利吧
23樓:
完全可以主張。
你乘坐該車,也就等於與客運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該公司有義務保護你的人身,財產安全。
24樓:於蓬堯律師
陌生人為什麼毆打你呢?如果你確實是無辜的話,公交公司對你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對你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的到站開車門也是他本職工作,因為你一個人影響其他乘客上下車也是不妥當的,再者該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嫌疑人逃脫,所以公交公司的責任是很小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恐怕很難了!你連司機姓名和車牌號都不知道你投訴誰呢?車隊知道車號和司機姓名,但不等於知道有你遭遇的這些事啊。
2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對公交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根據法律,如果承運人(即對方公交公司)無法證明傷害是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參考,謝謝
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專家學者一個問題?
2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你可以要求退款,如果不退,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暫時聯絡不上。
如果是確定在檢察院,那麼按照規定申請取保候審就可以了。否則要等檢察院查明事實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到判決後才有可能釋放。
出了什麼事是指被拘捕期間被毆打甚至殺害嗎?報案和向相關部門舉報唄。由看管、羈押的部門負責,涉案人也逃脫不了責任。
果然是紀委啊,他們的辦案程式是不公開的,等訊息吧,任何投訴之類的都沒有用。黨的機關,辦事程式和**部門完全不一樣,也沒有相應的救濟程式。
請教專家一個法律責任問題.
29樓:司考牙子
我個人覺得是正當防衛.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就如本案中女事主被搶20萬以後,但仍然有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存在,對搶劫犯予以暴力反擊奪回財物的屬於正當防衛.所以案中的女事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很煩惱,法律專家給予解答,希望法律專家給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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