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律師說
按規定,女方父母是沒有探望權的。
(1)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除非有法定理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侵犯對方的探望權。
(2)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其他任何親屬不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探望權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見,探望權的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若已離婚的夫妻雙方無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外孫是人之常情。如果孩子已離異的父親或母親,特別是行使監護權的一方在再婚後,對孩子原來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有異議,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堅持探望孫子外孫,就有悖於上述法律規定,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其探望權。
3樓:李右丞
外祖父母沒有法定的探視權,只有父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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