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17年男方死亡,男方的子女可以攆走老人嗎

2022-12-15 18:00:54 字數 5495 閱讀 3848

1樓:

不可以的,老人再婚合法,男方死亡,老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男方的子女攆走老人是違法的。

2樓:天蟾如月

由於是再婚(不是同居),如果居住在去世老人所有的房屋內,而去世的老人生前沒有遺囑指定該房屋如何繼承,也沒有其它約定的,則另一老人有繼承權。

也就是婚前財產在當事人去世後,配偶有繼承權(更別說居住權了)。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到法院解決。

由於生存的配偶繼承權又不是完整的(一般只有一半),要得到完整的使用權繼續單獨居住(甚至是所有權),就必須支付其他繼承人因此而發生的損失。不能支付的就存在別論了,而往往老人並沒有這個支付能力。所以一般來講,可以約定的是當生存的老人也去世了,這個老人所有的產權份額由前一去世老人的子女繼承,由此擺平各方利益。

3樓:匿名使用者

畢竟陪伴過逝者,逝者的子女攆走繼母是極不人道的,逝者也不會安心,建議妥善安置!

如果逝者再婚是合法婚姻,那麼逝者子女的繼母對逝者遺產是有法定繼承權的,逝者子女無權剝奪!

4樓:冀採波

看看老人有合法手續嗎?具體情況你沒說清,按人情來說不應該。

老年人再婚,男方去世,男方子女有照顧女方的義務沒有

5樓:大龍小龍的

女方如果沒有撫養男方孩子。

男方子女沒有照顧女方的義務:

沒有贍養義務。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本身沒有血源關係,一般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僅是因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但當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雙方形成了撫養與被扶養關係後,從法律上說,雙方間就視同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係是有條件的。

也就是雙方之間要形成撫養與被撫養關係後。

老年人再婚,一方死亡後,遺產繼承權在配偶、親生子女、非親生子女中是怎麼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單位執意收回房屋,老太應該由其親生子女贍養;若單位同意老太繼續享有居住權,老太可以繼續居住。其實雙方子女與對方家長本就也沒什麼關係。

2.現在這種情況,除非形成了贍養關係,否則一方子女無權繼承對方家長遺產,另立遺囑除外。

3.這要問你們自己啦

4.這要看二老何時結的婚,新《婚姻法》中規定,在新法實施後結婚的,各自的婚前財產無需公證即認定為個人財產,其所有權不隨婚姻關係的延續而改變。所以在「新法」背景下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已經不是指「夫妻財產總和」那麼簡單了。

進行法定遺產繼承時,先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妻子一半、丈夫一半,丈夫的一半再由丈夫的法定繼承人依次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為:妻子,親生子女。

7樓: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8樓:左邊左半邊臉

老頭和老太是合法夫妻,老頭先死老太可以繼承老頭的全部遺產;老太死了老太的子女和老頭的子女都有權利來繼承他們(老頭和老太)的遺產。

9樓:兼律師

1、老頭的親生子女與繼母、老太的子女與繼父之間均無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也無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

2、老頭的遺產老太繼承一半,另一半由老頭的子女繼承。

10樓:匿名使用者

1不生活在一起可以這麼理解

2那麼沒有繼承權

3沒有,

4對的,

老年人再婚婚姻期間男方出錢買的房子,男方無子女,男方去世後他的兄弟姐妹有房子的繼承權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吧,兩位老人如果登記了就沒有其他人的份兒了

12樓:勤勞的老克

老年人再婚買的房子,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不能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如果老人沒立遺囑,其房產等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13樓:來自普陀寺手舞足蹈的祝融

沒有比你還親近的人沒有了,下代繼承

14樓:我喜歡雪的美麗

這個你應該去問律師。

老人再婚後因和女方不和,分居5年,現男方死亡財產怎樣分?

15樓:彌茂

老人再婚後雖然和女方不合分居5年,但是他們沒有離婚,還是事實上的夫妻,所以他的第一繼承人是女方。

16樓:寧靜致遠

分居沒有離婚,女方也有權利繼承老人的遺產,只不過是和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是按照份額來繼承的。

17樓:aa微湖來客

房屋如果是在他二人婚前購買,就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但在男方去世之時,配偶作為法定繼承人是有法定繼承份額的,其子女不能排除配偶享有的法定繼承權。

18樓:小棠說

這個要看有沒有辦結婚證,如果有結婚證財產都是女的。

19樓:惠芷藍

現在分居應該是不算離婚,死亡的話還是可以分得財產。

20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分居,但是還存在婚姻關係,如果老人財產沒有明確遺囑的,還是有繼承權的。

21樓:風生水起天地變

你好,這樣的問題應該諮詢婚姻律師能解決了解細節!

老人再婚後去世,房產/資產的繼承問題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套房子是等於說是你姑姑和你姑父的婚前財產,按照目前婚姻法的規定是無權繼承的,至於婚後你姑父的退休金及其他收入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你姑姑則為第一繼承人!

雖然我不知道他們結婚幾年,在這幾年裡雙方的感情怎麼樣,但是我建議房子由你姑父的兒子繼承,而你姑父所留下的存款及婚後所購置擁有的其他物品由你姑姑繼承!

當然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不管怎麼樣畢竟之前是一家人,不要鬧的太僵了!雙方都要相互考慮,相互諒解!

23樓:叄重羅生門

1、若前妻去世時未就其名下50%的份額制定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其丈夫和兩個兒子共同繼承。在法定繼承順序下老人只佔有此房產66%的產權。

2、在老頭去世並未制定遺囑的情況下,老太有權對老頭66%的房屋產權與原子女平均分割。

3、老頭子女和繼母並未形成收養關係不具備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4、退休金和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老頭只能自由處置自己名下50%的份額。如無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老頭原子女對工資及退休金也有繼承權。

綜上,你姑姑可以獲得該房產22%的產權和老頭工資和退休金66%的份額。

24樓:低谷寒冰

首先夫妻雙方有一人死亡的,如果沒有遺囑,則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要先分出一半歸活著一方,另一半由活著的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所以你的第一點中並不是老人獨自擁有。對於房產,新老伴是有繼承權的,在老頭死亡後,與老頭的子女共同繼承屬於老頭的那部分房產。

退休金和工作收入也是一樣。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出一半歸新老伴,剩下一半由新老伴和老頭子女及新老伴的子女共同繼承,但新老伴的子女必須是存在扶養關係的。

其次老頭的原子女不能驅逐老奶奶,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合理理由,既然兩位老人是合法夫妻,那麼新老伴雖然對房屋還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可以婚姻關係合法的佔有。

25樓:分享的知識最有用

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法定繼承順序是第一,配偶,第二,子女;也就是說老人的再婚配偶是法定第一繼承人。

26樓:張律普法

關於財產繼承的問題,是這樣的,你記一句話就可以了:先有繼承財產,再有財產繼承。不懂可以找律師

27樓:匿名使用者

一、男方和前妻共同的房產,前妻擁有50%的產權,前妻的50%房產去世前如沒遺囑,由丈夫二個兒子共同繼承。

二、男方再婚後,如生前沒遺囑,男方的房產權由後妻『男方二個兒子,女方的一個兒子(如有扶養關係的話)共同繼承。婚姻存續期的共同財產50%男方兒子和後妻有繼承權。

三、因為男方二個兒子擁有對母親房產的繼承,所以房屋的使用權二個兒子也有權主張,但是二個老人住,是不應當驅逐老人的。

四、沒有扶養關係,也就沒有贍養義務

老人再婚,房產居住權問題

28樓:愛夢遊的釹人

《婚姻法規定》房屋的產權與戶口並沒有直接關係。老人在福利分房之前對該房屋應該享有的是承租權,該福利分房應該是用老人的工齡優惠購買的。老人兒子出錢買下,但登記在了自己名下。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從法律關係而言,應該是老兩口將自己購房的指標贈與給了老人的兒子。因此,該房的產權人應是老人的兒子。

至於贍養的問題,要看再婚時男方的兒子是否已經成年。如果未成年,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那孩子長大後對於撫養人應承擔贈送的義務。不過,本案中,女方將自己福利購房的權利贈與給了老人的兒子,老人的兒子應該贍養老人,來承擔贈與伴隨的義務。

29樓:安妮律師

你好,我是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專業律師,根據你提供的情況,為你分析如下:

房屋的產權與戶口並沒有直接關係。老人在福利分房之前對該房屋應該享有的是承租權,該福利分房應該是用老人的工齡優惠購買的。老人兒子出錢買下,但登記在了自己名下。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從法律關係而言,應該是老兩口將自己購房的指標贈與給了老人的兒子。因此,該房的產權人應是老人的兒子。

至於贍養的問題,要看再婚時男方的兒子是否已經成年。如果未成年,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那孩子長大後對於撫養人應承擔贈送的義務。不過,本案中,女方將自己福利購房的權利贈與給了老人的兒子,老人的兒子應該贍養老人,來承擔贈與伴隨的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會有所幫助,謝謝!

30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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