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有遺囑,按遺囑處理。
2、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處理。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本案中由b、f、n繼承。
如果60萬是ab夫妻關係存續其間所得,則首先分成一半給b,餘下的30萬b、f、n各得1/3.
如果60萬全部是a遺產,b、f、n各得1/3。
由於f對a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對f不按上述比例。.
法律規定:《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都是條條框框,2樓回答的很具體了。不過問題家庭的情況也對分配會有影響,我建議你還是找一個專門打這方面案子的律師,詳細諮詢。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60萬遺產為ab共同財產還是隻是a的財產?
其次,第一順位繼承人是b和n.f,第二順位繼承人為e,由於f一直照顧老人,情理上可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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