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為夫妻,有兒子C,A有弟弟E,C和F為夫妻,C去世後,F一直贍養老人的生活,A去世後留下遺產60萬。經查,A曾

2022-12-27 11:15:45 字數 1063 閱讀 5458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有遺囑,按遺囑處理。

2、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處理。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此,本案中由b、f、n繼承。

如果60萬是ab夫妻關係存續其間所得,則首先分成一半給b,餘下的30萬b、f、n各得1/3.

如果60萬全部是a遺產,b、f、n各得1/3。

由於f對a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對f不按上述比例。.

法律規定:《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都是條條框框,2樓回答的很具體了。不過問題家庭的情況也對分配會有影響,我建議你還是找一個專門打這方面案子的律師,詳細諮詢。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60萬遺產為ab共同財產還是隻是a的財產?

其次,第一順位繼承人是b和n.f,第二順位繼承人為e,由於f一直照顧老人,情理上可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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