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馬根土
1全部記住:在海商法下,受償順序是船舶優先權,再到船舶抵押權,再到普通債權。留置權相對複雜,因為這裡不涉及,不做贅述。
因此,很簡單的是,你要先判斷著11項裡面那些是船舶優先權:根據海商法第22條的規定,上面11項中屬於船舶優先權的是第5項,即船員工資,第6、9、11項,及救助款項,還有第10項,就是港口費用。然後這裡面要注意的就是救助款項在後的要先受償,因為如果沒有此種救助,整個船都沒有,那其他的債權就等於廢了,明白不?
所以救助如果發生在後面的,那麼優先受償,因此這些優先權中,第9項救助款項排名第一;其次是10和5,先船員工資後港口規費,也就是先5後10;接著又是救助了,其中11比6先,因此,先11後6,那就是說這5個優先權的受償順序是9-5-10-11-6.
接著我們來看抵押權,這裡面有幾個抵押權?1和8,因為都是已登記的,根據海商法第19條,按照登記先後順序,先登記的是8,因此順序是先8後1,即8-1.
最後是一般債權,即2,3,4,7,這些債權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因此,最終的順序就是:船舶優先權:9-5-10-11-6——船舶抵押權:8-1——一般債權:2、3、4和7 。
當然,這裡面的順序弄清了,剩下的你應該明白了,以和字開始的都是表示要同時比例受償哈。當然,我沒看數字,也沒看案情,反正就是這麼個賠償順序,有錢就一直給,沒錢就給到誰是誰,剩下的自認倒黴。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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