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錢有託有收,沒錢有託沒的收
2樓:匿名使用者
1、託收的概念
託收指出口方向進口方開立商業匯票,委託銀行通過向進口人取得承兌並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2、《託收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從1958年出版了《商業票據託收統一規則》,於1968年開始實施。1995年國際商會公佈《託收統一規則》新的修訂本,即國際商會的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rc522),該規則於1996年1月1日起實施。其適用於在「託收指示」原文中註明適用該規則的託收,這些業務是指urc522第2條規定的銀行託收業務,該規則不適用非銀行辦理的託收業務。
該規則所稱的託收是指單據託收,而不涉及第三人以口頭方式代債權人向債務人索款的託收。而且,當事人只有明確約定在合同中適用該規則或者當事人未明示排除其適用時,同時在不違背有關國家的強制性法規的規定時,urc522對約定適用該規則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二) 託收的種類 (127)
託收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光票託收和跟單託收。
1、光票託收
光票託收,指出口方只開出匯票(即只憑金融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業單據。在國際**中,光票託收通常用於收取出口貨款的餘款、樣品費、佣金等費用。
2、跟單託收
跟單託收係指出口方將匯票連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裝運單據一起交給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委託該銀行通過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結算方式。採用跟單託收時,根據託收業務中委託收款時交付單據的條件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交單方式:
(1)付款交單(d/p)是指出口方委託託收銀行指示代收行必須在進口方付款後方能將單據交予進口人的託收方式。
付款交單根據付款時間又可分為即期付款和遠期付款交單:
即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方按買賣合同發貨後,開立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並附上裝運單據,通過委託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單據和託收委託書後直接或通過提示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後須立即付款後才能獲得裝運單據的託收方式。
遠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方按買賣合同發貨後,開立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並附上裝運單據,代收行收到單據後立即向進口人提示遠期匯票,由進口人承兌該遠期匯票後與匯票到期時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該遠期匯票款後才向進口人交付單據。
(2)承兌交單(d/a),是指出口方按買賣合同發貨後,開立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並附上裝運單據,代收行收到單據後立即向進口人提示遠期匯票,若單據合格進口人應對該遠期匯票予以承兌,代收銀行即根據進口人的上述承兌向進口人交付單據,等該遠期匯票到期時,進口人再向代收銀行付款。
(三) 託收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係 (121)
1、託收的當事人
(1)委託人,是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人,在買賣關係中是出口方。
(2)託收銀行,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託收業務的出口地銀行,也被稱為寄單行。
(3)代收銀行,是接受託收銀行的委託向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代收銀行通常是付款人即所在地銀行,一般是託收銀行的分行或者**行。
(4)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銀行在匯票上註明並向其提示單據並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國際貨物買賣關係中的進口方。
2、託收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委託人與託收行之間是委託**關係。託收行應該嚴格按照委託人的託收委託指示進行託收業務,根據urc522的規定,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但是,託收行對於託收的款項並不承擔必須收回的義務。
(2)託收行與代收行之間的委託**關係。代收行應按託收行的指示,及時向匯票商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兌提示以收取貨款,如遭拒付則應及時通知託收行,並要保管好單據。如果代收行違反託收指示,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況下擅自將單據交給付款人,就違反了合理謹慎義務,應對託收行承擔違約責任。
(3)委託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
(4)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關係。
(四) 託收的程式 (139)
託收的基本程式是:
(1)委託人(即賣方)出具匯票,並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託收申請,填寫託收指示書。依《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送交託收的匯票和裝運單據等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託收指示書。
(2)託收行(賣方所在地銀行)接受申請後,委託其在買方的往來銀行(即代收行)代為辦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買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兌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後通知託收行,託收行即向賣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則由代收行通知託收行,再由託收行通知賣方。
(五) 銀行的義務與免責 (121)
1、銀行的義務
(1)及時提示的義務,指對即期匯票應毫無延誤地進行付款提示;對遠期匯票則必須不遲於規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當遠期匯票必須承兌時應毫無延誤地作承兌提示。
(2)保證匯票和裝運單據與託收指示書的表面一致,如發現任何單據有遺漏,應立即通知發出指示書的一方。
(3)收到的款項和扣除必要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後必須按照指示書的規定無遲延地解交本人。
(4)無延誤地通知託收結果,包括付款、承兌、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等。
2、銀行的免責
(1)銀行只須核實單據在表面上與託收指示書一致,此外沒有進一步檢驗單據的義務;代收行對承兌人簽名的真實性或簽名人是否有簽署承兌許可權概不負責。
(2)與託收有關的銀行對由於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負責。
(3)與託收有關的銀行對由於天災、暴動、其他原因,或對由於罷工或停工緻使銀行營業間斷所造成的一切後果,概不負責。
(4)除非事先徵得銀行同意,貨物不應直接運交銀行或以銀行為收貨人,否則銀行無義務提取貨物。銀行對於跟單託收項下的貨物無義務採取任何措施。
(5)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若託收指示書上無特別指示,銀行沒有作出拒絕證書的義務。
國際**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註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
名詞解釋:什麼是託收
4樓:南邕
託收屬於商業信用,銀行辦理託收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正確與否或是否完整的義務,也沒有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責任。託收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作為出口人的受託人行事,並沒有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人不付款與銀行無關。出口人向進口人收取貨款靠的仍是進口人的商業信用。
如果遭到進口人拒絕付款,除非另外有規定,銀行沒有代管貨物的義務,出口人仍然應該關心貨物的安全,直到對方付清貨款為止。
託收對出口人的風險較大,d/a比d/p的風險更大。跟單託收方式是出口人先發貨,後收取貨款,因此對出口人來說風險較大。進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業信譽,如果進口人破產倒閉,喪失付款能力,或貨物發運後進口地貨物****,進口人藉故拒不付款,或進口人事先沒有領到進口許可證,或沒有申請到外匯,被禁止進口或無力支付外匯等,出口人不但無法按時收回貨款,還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
如果貨物已經到達進口地,進口人藉故不付款,出口人還要承擔貨物在目的地的提貨、存倉、保險費用和可能變質、短量、短重的風險,如果貨物轉售它地,會產生數量與**上的損失,如果貨物轉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擔貨物運回本國的費用以及承擔可能因為儲存時間過長被當地**賤賣的損失等。雖然,上述損失出口人有權向進口人索賠,但在實踐中,在進口人已經破產或逃之夭夭的情況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賠償,也難以彌補全部損失。儘管如此,在當今國際市場出口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出口人為了推銷商品佔領市場,有時也不得不採用託收方式。
如果對方進口人信譽較好,出口人在國外又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則風險可以相對小一些。
託收對進口人比較有利,可以免去開證的手續以及預付押金,還有可以預借貨物的便利。當然託收對進口人也不是沒有一點風險。如,進口人付款後才取得貨運單據,領取貨物,如果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但總的來說,託收對進口人比較有利。
託收涉及四個主要當事人,即委託人、付款人、託收行和代收行。
委託人是委託銀行辦理託收業務的一方。在國際**實務中,出口人開具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進口人(債務人)收款。
付款人是銀行根據託收指示書的指示提示單據的物件。託收業務中的付款人,即商務合同中的買方或債務人。
託收行又稱寄單行,指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託收的銀行,通常為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託收行委託,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通常是託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聯行或**行。
5樓:匿名使用者
託收是出口商(債權人)為向國外進口商(債務人)收取貨款,開具匯票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其在進口地銀行的聯行或**行向進口商收款的結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發貨,然後備妥包括運輸單據(通常是海運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並開出匯票,把全套跟單匯票交出口地銀行(託收行),委託其通過進口地的分行或**行(代收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
題目;關於託收問題,謝謝~~~~ 30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際商會《託收統一規則》urc522相關規定,託收銀行對任何訊息、信件或單證在寄送過程中遲延及、或遺失所產生的後果,或對cable、telegrams、telex的傳送過程中或electronic systerm的通訊過程中所產生的遲延、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對專門術語的翻譯或解釋的錯誤,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國際**法是誰制定的?
7樓:未來法律
國際**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它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還包
含很多軟法性質的規則。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範圍有所不同,這制定主體也不同
國際**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
載有國際**法規範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2023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23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2023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2023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2023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2023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2023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範圍大,是國際**法淵源的發展方向。
區域性的,如2023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係。
國際**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覆使用的**慣例,如對外****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2023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2023年制定、 2023年修訂的《**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2023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2023年草擬、2023年公佈的《商業單據託收統一規則》(2023年修訂、改名為《託收統一規則》)和2023年擬訂、2023年公佈,並於2023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23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23年再次修訂),對國際託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
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依據。
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準條款構成了國際**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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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2了,國貿專業那你說學校應該給你開什麼課程呢,我們當時開的會計基礎,當然這個是隻開了大一一個學期,計算機是每年都開的。外貿嗎學號外貿函電,英語,國貿實務就可以了,當然很重要的事4.6級了,有能力考個報檢,報關證吧,不愁出來沒人要你。你如果說國貿專業不好就業的話,那我也不好說啥了,衝著中國的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