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為什麼不是民法上的物,專利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2023-01-14 08:40:29 字數 6892 閱讀 8966

1樓:淮安浙江人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等屬於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本身就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物),而是載體(物)上的智力成果資訊。

1、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能夠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雖具有物理屬性,但與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與物有密切聯絡,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有的雖以行為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體現,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2、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是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技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資訊,載體本身屬物權保護物件。

4、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尊嚴、榮譽、身份等等。人身利益雖然與主體人身不能分離,但並非主體本身,而只是能夠滿足主體人身需求的客觀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權關係的客體。

專利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2樓:匿名使用者

專利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智慧財產權是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不是物權法上的物,但是智慧財產權屬於民法領域,若是民法上的物包含了無形物的話則專利可以說是民法上的物

3樓:李繼剛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

所以商標不屬於民法上的物。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須存在於人體之外;須為人力所控制;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須為有體物。

權利不屬於物權法的物的範疇。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專利技術是智慧財產權,不是有形物,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權法》調整的是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物權,不調整智慧財產權。

專利屬於智力成果,有專門的《專利法》調整專利技術。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物專利法屬於民法裡面的智慧財產權法

刑法是通過刑事處罰來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民法是對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保障公民權益不受侵害,在受到侵害之後獲得救濟。

行政法是通過限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憲法主要通過對國家權力進行分配、限制保障個人權利。

勞動法是對公民勞動權利的保障。

婚姻法是對公民在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

舉個例子,如民法上的物權,比如一輛汽車,其權利時間在理論上就是無限的,只要汽車存在,那麼它就是永遠屬於你的,但是智慧財產權則不同,如發明專利,在20年的保護期限之後,它就不再是專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再有,一項專利,可能在中國受到專利法保護,但是在美國可能就因為發明人沒有申請過專利而不享有專利權,這一點,也和普通的物品的權利是不一樣的

什麼是民法上的物?

6樓:逍遙

民法上的物抄,是指自然人身體襲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物質需要或精神需要),並且能夠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質實體。

物是民事法律關係最主要、最普遍的客體,涉及一切財產關係,具有以下特性:

(一)存在於人的身體之外;

(二)佔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一定形體;

(三)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

(四)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7樓:渙渙

民法上的物,與狹義上的財產是同義語

民法上的物具有三個特徵1客觀存在2能被人支配與控制3具有效用d

8樓:陳金華

民法上的物是指與人體相分離的;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的物品。

9樓:匿名使用者

c.商標來

民法上的物具有三個特徵源1客觀存在2能被人支配與控制3具有效用a天上的星星 大自然自有的,法律不於調整,b金牙 不具備特徵

d池塘中的魚 如果是誰承包的魚塘就另說,大自然中的魚和天上的星星差不多

為什麼實用新型專利不需要通過實質審查?

10樓:知產小卒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第三款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從中可以看出發明專利涵蓋了產品和技術思想(方法、技術方案),所以一般將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

與發明相比,實用新型範圍則很小,主要為技術方案(必須有形狀的),且創造水平較低,技術要求不是很高,因此實用新型有「小發明」之稱,授權後又稱「小專利」。為了減少審批手續,縮短授權時間,所以對實用新型專利不進行實質審查。

11樓:商標專利事務所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一樣,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實用新型需要專利局依據22條進行初步審查,產品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屬於實質性內容.

實用新型的初步審查,不同於外國專利的審查,只進行外觀上的形式審查.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真正的創新,專利就可以獲得法律認可,別人仿製就是侵權的,這個與是否實用新型專利無關。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生產商,想做一個產品,比如無人機,然後首先要去查這個產品是否有人已經申請了專利。然後你進專利搜,出來了成千上百條關於這個無人機的各項專利,從馬達到機翼,從結構到外形,不管這個是有效或無效的,這些不用經過實質審查的專利基本上已經把你的想法給撲滅了。就算是後期通過法律手段證明這些無效專利,這個走法律程式也要不少財力,什麼專利無效申請,審查什麼的,無效掉一個專利都是萬元起步的。

我們大家想象下,現在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已經是世界第一了,大部分專利都是無實質審查的,企業如果想好好做一個產品,這些坑能過的去嗎。所以個人覺得只要是專利,必須要經過實質審查才能頒發證書,要不這些滿天飛的專利只會讓社會生產陷入一個自我封閉的狀態!

14樓:深圳商專

只要是國家授權而無人宣告無效的專利都是有效的專利,申請人在申報實用新型專利之前應當熟讀專利法關於實用新型專利的相關規定,並在申報時做足工作,努力使申請檔案符合專利法的要求,使之成為無權利瑕疵的專利。

實用新型制度下,使這樣的專利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授權,對申請人來說是有利的。

為彌補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短(只有10年)的缺陷,申請人可以選擇同時申報發明專利,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起20年。

15樓:景運嘉文

簡單地說就是: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虛擬財產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16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所謂虛擬財產,一般指網路遊戲財產.

二,我國財產分二類.

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

三,虛擬財產屬於無形財產

四,虛擬財產,不屬於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物權的權利和義務.

2,民法是調整合同法性有物權,例如;毒品

3,網路遊戲買到的虛擬財產或打到的裝備買賣,屬於不合法虛擬財產.

4,原盛大網路,收取有是上網費,不是買到的虛擬財產或打到的裝備.

綜上所述,法律允許合法買賣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為民法中的物.虛擬財產,不屬於民法上的物,也不可交易.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直都有爭議,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與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包括各地法院的判決也是如此,因其具備現實財產權利客體的基本屬性,所以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18樓:己經改變

屬於民法上的物的範疇。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民法上的物是實實在在的物。

論民法上物的特殊性?

20樓:匿名使用者

物的特徵

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現代法上人只能為主體,而不能為客體。不僅人身不能成為客體,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種器官在未與人體脫離前也不能成為物。

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為交易物件的,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人身的組成部分只有在與人體脫離後才可成為物。人死亡後已無生命,不為主體,因而屍體可成為物。

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為民法上的物。因為只有這樣的物,才能滿足主體的個體需要,才能用於交易。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強,物的範圍也不斷擴大。

例如,電、熱、聲、光、氣等自然力,在不能為人實際控制和支配時不為物,而能夠為人力控制和支配後則成為物。

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須具有可使用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為只有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可為主體所有,才可用於交換。不能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的實際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沒有意義。

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僅指有體物。所謂有體,是指具有一定的形體,能夠為人的感官感觸到。民法上的物還須獨為一體,即能夠單獨滿足人們的需要。

如不能獨成一體,則不能單獨用於交易,不為民法上的物。

物必須具有稀缺性

並非一切能滿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為民法中的物。陽光和空氣能滿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卻不能成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於它們是無限地供給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為民法中的物,除了須具有效用外,還必須具有稀缺性。

物的分類

動產與不動產

根據其是否具有可移動性,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動且移動後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則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物。依我國法規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為不動產,不動產以外的物為動產。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意義在於:第一,法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調整原則不同。法律對動產一般賦予其流通性,而對不動產一般不賦予自由流通性。

第二,權利的公示方式和變動要件不同。動產上的權利一般以佔有為公示方式,權利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第三,在某些法律關係中,法律的適用不同。

第四,訴訟管轄不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糾紛則不依動產的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根據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為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僅可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範圍內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

主物與從物

區分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義在於: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範圍內流通,否則交易無效;禁止流通物則不得為交易的標的物。

根據其相互之間的關係,物可分為主物與從物。

主物是指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發揮效用的兩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從物則是指畏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從物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與主物同屬同一人所有;第二,須獨成一物;第三,須與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發揮物的作用。

區分主物與從物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從物隨主物的轉移而轉移。

原物與孳息

根據兩物間的關係,物可分為原物與孳息。

原物為產生孳息的物,孳息則是由原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又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關係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

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根據其使用後形態的變化性,物可分為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稱消費物,是指經一次性使用就會歸於消滅或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非消耗物,又稱不消費物,是指可長期多次使用而不會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根據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經分割後並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經分割會改變其性質和影響其用途的物。

特定物與種類物

根據其在交易中確定方式,物可分為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指以單獨的特徵具體確定的的。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徵而區別於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確定的物。種類物是指僅以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

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根據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為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種類、品質及數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法律上的意義

物在民法中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物是民事法律關係中最普通的客體。物為物權關係的客體。

物又是最常見的交易物件,因而債的客體也常涉及物。第二,物可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一方面,物會影響到法律關係的效力,如以限制流通物進行交易的,若在限制的範圍內,可有效,若超出限制交易的範圍,則無效。

另一方面,物會決定某些法律關係的類別。第三,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會因物的性質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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