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在案件移交時應如何處理,受移送法院對於移送的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2023-01-20 22:20:50 字數 2964 閱讀 6267

1樓:南霸天

從訴訟法上來說,移送管轄分三類,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發現自己有管轄權的,依法立案審理,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兩個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兩個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行政案件,受移送的法院的處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辦案時「移交」和「移送」有何區別?

2樓:醉意撩人殤

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對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行為。

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綜上所述,兩者區別:  移交,指管轄權問題,指外部部門。移送,是系統(如法院系統)內部,指平行部門之間。辦案時發現該案應由另外的單位承辦,辦理移交。

3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兩者區別:  移交,指管轄權問題,指外部部門。移送,是系統(如法院系統)內部,指平行部門之間。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對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行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4樓:

辦案時「移交」和「移送」區別: 移交,一般情況下指上級對下級、平行部門之間、外部部門等。 移交比較廣義,既可以是案件,又可以是人員、材料、證據實物等。

移送,是系統內部,指平行部門之間。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門對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行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5樓:匿名使用者

移交一般是系統內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系統內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之間和與系統外機關之間一般為移送。

公安機關如何調取證據

6樓:

一般情況下,公安局管獲取證據不叫調取證據而應該叫偵查。主要通過一系列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獲得證據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將案件移交法院處理是什麼意思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 。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刑事案件

就是要公訴

如果是民事糾紛

就是要到法院起訴

9樓:廣東宋昕律師

也就是案件從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審判階段了。。。

10樓:茅臺好喝

兄弟 沒頭沒尾的,跨單位了沒

11樓:明月高樓

依據法定理由移送辦理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