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判緩刑意味著勞動者或公務員被法院定罪量刑並追究刑事責任了,單位有權開除;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樓:活寶輕淡
不可以,that指代前面的weather
我不想被判緩刑了。可不可以恢復原判。我現在什麼工作都做不了一個月要去報道2次
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才報道兩次就不能工作?荒謬的邏輯!如果是判處實刑,不能在外,才是真正不能工作!
4樓:暴聞海
已經判了除非是冤假錯案
職工被判緩刑期滿,是不是恢復工作?
5樓:楊文戰律師
這種犯罪還是和職務有關的,單位本來就應該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也可以,依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也不想解除,那就不是法律問題了,是雙方自願的問題了。當然是否違反上級的政策那是單位內部的問題了。
6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對於犯罪的勞動者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的規定,現在的問題是單位當時為什麼沒有及時行使呢。
7樓:
應該可以解除合同,通常解除合同的條件中都有這麼一條:觸犯法律被判刑的,過失的除外,這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據的,《勞動法》中也有,可以細看一下合同書
事業單位的職工判緩刑期滿後還可以在回原單位上班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事業單位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緩刑期間依然在原單位工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緩刑期間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工齡。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司
《關於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覆函》
勞人險局[1982]2號
甘肅省勞動局:
[1982]187號文《關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報告》收悉。
經研究,現對(82)勞險字21號文作補充說明如下:
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其緩刑期間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計算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對待,即: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9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只要單位沒有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就可以回單位上班。
政策依據: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覆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
、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
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覆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檔案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
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複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
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牴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2023年11月23日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規定不得行了。
因交通肇事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刑滿後能否恢復工作?人事部門對過失犯罪的公務員有何政策性規定?
11樓:山野柴胡
【緩刑期間 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 待遇】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規定: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緩刑前的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公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的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12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因交通肇事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刑滿後不能恢復工作了。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
」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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