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搏擊隊員
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當事人簽定的合同成交**或者核定的市場**作為計稅依據。具體有: ( l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成交**。
納稅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按全額成交**一次性徵收契稅。變賣抵押的土地、房屋按變賣價或者拍賣價作為成交**。 ( 2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因為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屬於特殊的轉移形式,不需要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在計算計稅依據時參照市場上同類土地、房屋的**計算徵稅。 ( 3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無形資產方式、獲獎方式獲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計稅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 4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計稅依據,為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
對於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2樓:財稅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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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以成交**為計稅依據。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也就是說,交換**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核定計稅依據。
6、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7、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稽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留存。
8、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計算方法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計稅依據 × 稅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稅的專案。
4樓:搜狐焦點
商品房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計算。成交**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計算。土地、房屋**,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23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30萬元,b房**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
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23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4-05-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5樓:四川萬通汽車學校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以成交**為計稅依據。成交**是指土
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房屋贈與的,由徵收機關參照評估**或市場**進行核定。以競價方式取得土地、
房屋權屬的,其計稅依據為競價的成交**。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
權、房屋的**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
換**相等的,免徵契稅。拆遷安置房按照差額徵稅,對成交**超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徵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
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6樓:猴康嚷
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成交**或者核定的市場**作為計稅依據。具體地講: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為成交**。納稅答疑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按全額成交**一次徵收契稅。變賣抵押的土地、房屋按變賣價或者拍賣價作為成交**。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這樣規定,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屬於特殊的轉移形式,不需要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在計算徵稅時只能參照市場上同類土地、房屋的**計算徵稅。
(3)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低債,以無形資產方式、獲獎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4)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
對於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7樓:財稅微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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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東奧中級會計
按照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形式、定價方法的不同,契稅的計稅依據確定如下: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以成交**作為計稅依據。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 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計徵契稅的成交**不含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稅依據只考慮其**的差額,交換**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也應按照上述辦法確定計稅依據。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為防止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以偷、逃稅款,對成交**明顯低於市場**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9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為成交**;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
前款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核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成交**,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稅。」
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稅款。其計稅信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規定:「計徵契稅的成交**不含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第六條規定:「在計徵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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